记者从德清县公安局获悉,许某原是德清某化工厂的一名工人,1年前刚刚退休,他对化工知识以及化工品的加工流程都比较清楚。今年4月初,他了解到市面上一些印染工厂为了节约成本,常常以次充好,使用一些盐酸废液代替氯化亚铁粉剂对印染产品进行加工,而一些金属加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盐酸废液。
许某见到了“商机”,便和德清某金属公司的老板姚某开始了这“非法处置盐酸废液”的勾当。
据了解,姚某的公司本身有责任花钱处置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盐酸废液,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他便将自己公司的盐酸废液提供给许某处置。同时,许某自己还联系德清县内其他多家金属公司收集盐酸废液。再将收集来的盐酸废液由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梅某通自己改装的槽罐车运输到德清某公司用于印染。
据犯罪嫌疑人许某、姚某、梅某三人交待,今年4月至9月共非法处置盐酸废液达到1000余吨,获利数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许某、姚某、梅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根据“两高”(两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司法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污染环境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无废盐酸回收经营许可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没有废盐酸回收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处理废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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