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4月3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卞忠元内幕交易“天沃科技”,没收卞忠元违法所得1,421,952.64元,并处以4,265,857.92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2016年4月末至5月中旬,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实际控制人刘某与天沃科技董事长陈某忠商讨中机电力借壳上市事宜,后因在收购条件上存在分歧,双方终止谈判。2016年7月9日,刘某电话联系陈某忠,希望重启重大资产重组谈判,陈某忠表示同意。其后,陈某忠频繁赴上海与刘某见面磋商。2016年7月末,双方就收购方式、收购期限等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及停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9月5日,天沃科技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年10月31日,天沃科技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事项涉及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中机电力80%股权,收购金额28.96亿元,占天沃科技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0%。2016年11月14日,天沃科技发布复牌公告,复牌当日及之后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天沃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中机电力8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7月9日,公开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陈某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卞忠元交易“天沃科技”股票情况如下。
卞忠元控制并使用“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交易“天沃科技”的情况方面,卞忠元因工作关系结识客户邵某雄的下属姜某原。2016年8月上旬,卞忠元直接或间接通过姜某原、邵某雄、罗某等人借用了托管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的“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天沃科技”。上述两证券账户出借时均具备开户时间长、无资产、与天沃科技无关等特征。2016年8月17日,卞忠元使用前妻“宋某霞”银行账户转账600万元至“刘某康”银行账户,同日,该600万元从“刘某康”银行账户转出至“陆某兰”银行账户随即又转入“刘某1”银行账户,此后“刘某1”银行账户陆续转回部分资金到“陆某兰”银行账户。卞忠元利用上述资金交易“天沃科技”。2016年8月18日,卞忠元借用“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首日即大量买入“天沃科技”。其中,“刘某1”证券账户于2018年8月18日、25日买入“天沃科技”;“陆某兰”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19日买入“天沃科技”,其中用于买入“天沃科技”的资金占该账户全部资金的86.57%。除上述交易外,在2016年9月5日“天沃科技”停牌前,上述两账户未再进行其他任何股票交易。两账户分别累计买入“天沃科技”388,300股和319,900股,金额分别为2,910,397元和2,423,390元。2016年11月14日“天沃科技”复牌,2016年11月30日,“刘某1”和“陆某兰”证券账户中的“天沃科技”被全部卖出,获利分别为792,925.54元和629,027.10元。卞忠元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上述交易系其通过1862××××263和1364××××666的手机委托下单完成。2016年12月1日,卞忠元将“刘某1”银行账户中全部资金转出至“陆某兰”银行账户,随后,又将“陆某兰”银行账户全部资金转出至“宋某霞”银行账户。该事实表明,“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去向均为“宋某霞”银行账户,资金由卞忠元实际支配。
卞忠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忠的关系及联络情况方面,2010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29日,卞忠元在天沃科技工作。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5月29日,卞忠元曾担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卸任副总经理后改任销售经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卞忠元曾使用天沃科技配发的台式机电脑操作“宋某霞”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卞忠元还曾向陈某忠推荐天沃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潜在对手方。2016年8月4日至14日,卞忠元使用电话号码1364××××666的手机主叫陈某忠5次,发送短信2次。2016年8月18日至25日,卞忠元使用“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沃科技”,通信时间与交易时点高度吻合。
卞忠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卞忠元违法所得1,421,952.64元,并处以4,265,857.92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