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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5宗违法遭罚1400万 原总裁杨晓波遭终身禁业

   日期:2020-04-03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52    
核心提示:  4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4号)显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信托”,600816.SH)存在以下违法

  4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4号)显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信托”,600816.SH)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部分信托项目违规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2.2016年至2019年,该公司违规将部分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推介部分信托计划未充分揭示风险。4.2016年至2019年,该公司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5.2016年至2019年,该公司部分信托项目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400万元。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3号)显示,杨晓波对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1.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部分信托项目违规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2.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违规将部分信托项目的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4.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部分信托项目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

  安信信托【股票代码600816】是中国唯一于上交所上市的信托公司,连续三年获中国信托行业协会最高评级A级;主体信用等级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AA+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是首批被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的中国A股公司。

  2013年1月24日,上海银监局发布于核准杨晓波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沪银监复〔2013〕44号)显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杨晓波担任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位任职资格的请示》(安信字〔2012〕第68号)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核准杨晓波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该拟任人应自上海银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上海银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2014年5月8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安信信托发布王少钦、杨晓波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4]301号)显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王少钦担任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职位任职资格的请示》(安信字〔2014〕第17号)和《关于提请杨晓波担任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职位任职资格的请示》(安信字〔2014〕第18号)收悉。核准王少钦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杨晓波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的任职资格。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

  (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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