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市监工罚(2020)68号)显示,经查:网站(http://www.huatu.com)是当事人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自设性网站,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1028696号-11,主办单位名称: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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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广告主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挂牌成立,现任华图网校总经理李品友担任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为华图(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3.51%;另外,华图(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图教育”,830858,终止上市)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以下为原文: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工罚(2020)68号
当事人: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2320514B
法定代表人:张仕友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七层1-116-701
经查:网站(http://www.huatu.com)是当事人拥有的自设性网站,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1028696号-11,主办单位名称:北京华图宏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网站的落地页页面中有“国考成”公“,省考上岸,国省护航,成”公“双保障,买省考,送国考,一次消费,两张保单。国省协议,笔面双包,协议保障,面试不过,全额退费,多重协议保障,笔试+面试+政审+体检+体测,大机构退费有保障,一纸协议,一次成”公“!”字样和“协议保障,一纸协议,一次成”公“”字样。
又查,网站(http://www.huatu.com)为当事人自建网站,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网页打印件、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于2020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广告主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