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如果对方真的身无分文没钱换,那是否只能吞下这口恶气接受现实呢?鼠年一季度刚过,英可瑞就走了霉运,遇到了连法院都束手无策的“老赖”。
英可瑞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被告却无任何可执行财产
英可瑞的霉运从与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1),陈建顺(被告2),以及漳州市铭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3)的一份买卖合同开始。2017年9月,原告英可瑞与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1)签署了编号为ANFY201709070002的《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模块套件-高压直流汽车充电源模块和电力模块输入输出端子,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3,853,360元, 陈建顺(被告2)向英可瑞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前述《买卖合同》中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英可瑞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交货,并向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金额23,853,360.00元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英可瑞收到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共计23,853,360.00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漳州市铭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3),出票日期为2018年05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1月9日,英可瑞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麒麟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进行汇票托收进账事宜,2018年11月14日开户行邮寄相关资料到漳州市铭恒科技有限公司的开户行兴业银行漳州支行,兴业银行漳州支行在2018年11月16号收到委托进账资料。
然而英可瑞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开户行转交的由漳州市铭恒科技有限公司的开户行兴业银行漳州支行出具的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理由书,告知上述票据托收不成功。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陈建顺未能向英可瑞支付上述拖欠货款, 漳州市铭恒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未能到期兑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英可瑞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及时依法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1)向英可瑞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3,853,360元及逾期货款利息553397.95元,以上金额合计24406757.95元;2。请求判令漳州市铭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3)对上述货款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面金额23,853,36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陈建顺(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3个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目前,该案件的进度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原告英可瑞胜诉。然而日前,英可瑞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6执175号《执行裁定书》、(2019)闽06执30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给等待收回欠款的英可瑞一记重锤。
《执行裁定书》【(2019)闽06执175号】中指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闽06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853360元。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裁定书》【(2019)闽06执304号】同样指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做出的(2019)闽0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490432元,案件受理费163834元,执行费92890元。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无法收回欠款英可瑞预计提坏账准备
在法院尽职尽责的情况下,英可瑞两次申请财产执行均因被告无钱可还而无奈终止,真可谓有苦难言。更重要的是,该案中涉及的款项已经对英可瑞的业绩造成负面冲击。英可瑞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欠款预计回收金额进行评估,根据谨慎性原则,2019年度预计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约为2,220.25万元。最终计提应收款坏账准备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