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姚记科技”)5%以上股份。经查,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持有的姚记科技股份比例变动为6.26%,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87%;因姚记科技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0.39%。2019年8月30日,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公司股份0.74%,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12%。其后,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于2019年9月3日和9月5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0.91%,于2020年2月28日被动稀释股份0.23%。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直至2020年2月29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但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按照规定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天眼查显示,姚朔斌为姚记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姚硕榆为董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姚文琛、邱金兰、姚朔斌、姚硕榆、姚晓丽: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姚记科技”)5%以上股份。经查,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你们持有的姚记科技股份比例变动为6.26%,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87%;因姚记科技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0.39%。2019年8月30日,你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公司股份0.74%,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12%。其后,你们于2019年9月3日和9月5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0.91%,于2020年2月28日被动稀释股份0.23%。你们直至2020年2月29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但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按照规定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