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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上海分公司一员工因推荐“飞单”产品收警示函

   日期:2020-04-02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97    
核心提示: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证券代码:600030)上海分公司的员工杨慧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上海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证券代码:600030)上海分公司的员工杨慧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杨慧媚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向客户推荐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据媒体报道,杨慧媚推荐的销售非中信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大概率不是中信证券与合作机构签订代销协议后发行的产品,即非正规销售范围的产品,因此可推断为“飞单”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杨慧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九项: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杨慧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慧媚: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向客户推荐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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