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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招股书缺陷收警示函 招商证券项目赚3096万

   日期:2020-04-02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30    
核心提示: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31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0〕14号)显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能科技”,603105.SH)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31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0〕14号)显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能科技”,603105.SH)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7月9日上市。2019年4月26日芯能科技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当年实现收入38417.28万元,同比下滑58.97%,实现净利润4163.26万元,同比下滑60.42%,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为,2018年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对光伏产业政策作出调整,针对新投运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了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的强度。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芯能科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封卷前和核准前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对芯能科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招股说明书亦未能如实、充分地披露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及其重大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芯能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09日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利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多晶硅和单晶硅材料制品、光伏电池片等。2018年7月9日,芯能科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092.29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费用为2796.47万元,保荐费用为300万元。即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发行费用共计3096.47万元。

  芯能科技招股说明书显示,芯能科技对于产业政策变动风险认为,虽然目前主要行业相关政策等依然主张全力推进光伏行业发展,以示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鼓励,但是如果未来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所减弱,例如下调或终止光伏发电的相关补贴、削减光伏发电装机计划、发电量不能按时上网、下调分布式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等,则可能会对光伏行业及公司的新建电站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招股说明书显示,2018年1-6月,芯能科技营业收入预计45000万元至5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5000万元至5400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7月9日上市。2019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当年实现收入38,417.28万元,同比下滑58.97%,实现净利润4,163.26万元,同比下滑60.42%,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为,2018年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对光伏产业政策作出调整,针对新投运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了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的强度。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封卷前和核准前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对你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招股说明书亦未能如实、充分地披露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及其重大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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