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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招股书未如实披露重大不利影响吃警示函

   日期:2020-04-02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16    
核心提示: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证券代码:603105)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芯能科技于2018年6月15日获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证券代码:603105)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芯能科技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7月9日上市。2019年4月26日芯能科技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当年实现收入38,417.28万元,同比下滑58.97%,实现净利润4,163.26万元,同比下滑60.42%,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为,2018年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对光伏产业政策作出调整,针对新投运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了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的强度。

  经查,证监会发现芯能科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封卷前和核准前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对芯能科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招股说明书亦未能如实、充分地披露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及其重大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芯能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7月9日上市。2019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当年实现收入38,417.28万元,同比下滑58.97%,实现净利润4,163.26万元,同比下滑60.42%,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为,2018年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对光伏产业政策作出调整,针对新投运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了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的强度。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封卷前和核准前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对你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招股说明书亦未能如实、充分地披露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及其重大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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