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母公司锦龙股份3月30日盘后发布公告表示,中山证券作为亿阳集团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即“16亿阳03”)、第三期(即“16亿阳04”)、第四期(即“16亿阳05”)的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此前就亿阳集团发行的债券出现预期违约(或违约)情形分别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
近日,中山证券分别收到北京高院关于16亿阳03案、16亿阳04案和16亿阳05案的《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认为亿阳集团已构成对上述债券的违约,中山证券请求亿阳集团偿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财产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予以支持。
公告显示,北京高院具体判决如下:关于16亿阳03案,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7.55亿元、计至2017年11月10日止的债券利息3782.13万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80.33万元、律师费30万元,案件受理费405.8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
关于16亿阳04案,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12.10亿元、计至2018年4月21日止的利息8591万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131.02万元、律师费30万元,案件受理费659.27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
关于16亿阳05案,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3.26亿元、计至2018年5月11日止的债券利息1960.98万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34.76万元、律师费30万元,案件受理费177.97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