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与“百度”因输入法展开发明专利大战,双方先后在北京、上海多地提起诉讼,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30日10时,搜狗在上海起诉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落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与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百度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一案宣判,法院驳回了搜狗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作为中国知名的互联网公司,搜狗公司拥有名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而两百度公司则制作发布了百度输入法。
2015年11月,搜狗公司经公证保全程序购买了一部“一加”牌手机。该手机预装了百度输入法软件,发票开具单位为天熙公司。
同年11月16日,搜狗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作侵害搜狗公司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立即停止在自己或者第三方经营的网站或者应用平台上发布侵害搜狗公司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供公众用户下载,立即停止将侵害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提供给手机生产厂商让其预装在所生产销售的手机中。
同时,搜狗公司请求判令天熙公司也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预装有侵害搜狗公司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的手机。两百度公司赔偿搜狗公司各类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5万元由天熙公司连带赔偿,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司法鉴定费用15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49044元均由搜狗公司负担。
搜狗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搜狗公司一审针对两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海高院、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对百度输入法软件进行了相关测试,天熙公司未向上海高院提交答辩意见及新证据,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则围绕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即:百度输入法软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一审法院是否妨碍了搜狗公司举证质证权利?
当日上午,合议庭进行了二审宣判。上海高院认为,首先,百度输入法软件并未落入搜狗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其次,上海高院认为,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软件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为终端用户所不可见,所以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现象与方法流程的对应关系等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于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最后,上海高院认为,本案涉及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实现方式,一审法院根据两百度公司的申请,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技术事实查明部分不公开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认为搜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