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针对“陈先生与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搜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弹个车不存在欺诈,与用户签署的电子合同没有被修改,驳回了陈先生“1赔3”诉求,同时支持了大搜车方面要求陈先生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取证费等诉求。
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26日,陈先生在天猫店铺“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2017款吉普自由光2.4L领先版智能包新车”商品一辆,约定方案为采用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先租12个月,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订单详情中显示有相关协议,协议名称为《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018年1月15日,陈先生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模式购置的车辆登记于大搜车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2018年1月19日,陈先生通过弹个车 APP电子签署了《提车确认单》,完成了对交付车辆的检验并提取了车辆,此后陈先生支付了12期租金。
2019年1月22日,陈先生与大搜车公司南京分公司电子签署了《融资租赁续租协议》(以下简称“续租协议”),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12个月,车辆所有权仍由大搜车所有;租赁期限届满时,陈先生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活申请贷款等方式获得车辆所有权;如果陈先生未能按时支付月付租金则构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费用等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2019年1月23日,陈先生根据续租协议支付了第一期租金,此后共支付了7期租金。但陈先生从2019年2月份开始连续出现7次逾期,而且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停止支付租金,大搜车方面在此后收回了案涉车辆。
随后,陈先生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大搜车有欺诈行为,同时以“双方签订的电子版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大搜车的宣传涉嫌欺诈”等原因在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大搜车,要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并要求大搜车退还首年与第二年的月供租金,同时支付已付费用的3倍赔偿等费用。
大搜车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大搜车方面在接到投诉后联系到了陈先生,向他解释了融资租赁模式,并提醒查看协议。在双方多次沟通后,陈先生变更了联系方式,拒绝与大搜车方面沟通。
根据判决书,陈先生起诉大搜车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在官方宣传平台、广告语、支付界面等对外宣传中均采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购买’、‘首付’、‘月供’等让原告误认为涉案交易行为是车辆买卖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大搜车公司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判决书显示,大搜车公司客户遍布全国,均有同客户线上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并在订单中显示融资租赁信息,因此大搜车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和动机。而陈先生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系收大搜车公司的虚假宣传而建立合同关系。
陈先生起诉大搜车的另一主要原因为“双方签订的电子版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陈先生认为,现有合同是在后台自行生成的,原告从未签字确认,甚至不知道有该份合同的存在。
在此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陈先生“以协议未经其签字即未成立的主张”。判决书显示,陈先生在下单前勾选了同意协议的选项,协议中明确载明“您通过网络页面流程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商家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大搜车在天猫店铺发布车辆信息属于要约,陈先生勾选同意协议并最终下单支付首付款属于承诺,协议成立。
此外,法院认为,陈先生未按约支付租金,应该承担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对大搜车反诉要求中,要求陈先生支付大搜车公司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取证费等,予以支持。
相比于传统的全款买车、贷款买车两种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一种更低门槛的购车方式。然而,作为一种相对新兴的购车方式,涉及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数据显示,从2009年10月19日-2018年9月18日,仅上海法院系统便发布了上千篇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