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网站14日公布宁波保监局对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
根据决定书,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7 年2 月22 日,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主要股东张淑华、陈敏娜与孙植、李云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两人所持有的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孙植、李云超。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日内向宁波保监局书面报告。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时任负责人张淑华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关于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相关章程的报告》、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宁波保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张淑华警告,并处罚款1 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