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明,你企业在作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6.6.1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企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企业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企业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企业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企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企业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8日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0755-88668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