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7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南证券”,600369.SH)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投顾人员私下代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西南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西南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西南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西南证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23.23亿元,是唯一一家注册地在重庆的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投顾人员私下代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你营业部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