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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12-16     浏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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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王某于2012年9月17日入职某培训中心担任雅思英语老师,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9月16日。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王某因担心就业歧视而失去工作机会,故隐瞒其未育事实,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虚报已育有一女的信息。后于2014年2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后立即告知该培训机构。2014年4月8日,该培训机构以王某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欺诈单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培训机构的解除行为,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经审理后不支持王某请求,王某遂提出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员工虚构子女信息入职,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合法吗?

王某认为:其确实虚报了个人生育情况,但说谎只是出于担心生育歧视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非主观恶意欺诈,实际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培训机构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入职后共填写或签收了四份文件(求职申请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员工手册、奖励和处罚制度),这些文件均有要求原告提供真实信息的意思表示。王某虚假伪造已育的个人信息,属于不诚信的行为,且王某所处教师岗位,诚信原则尤为重要。故单位是依据规章制度依法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指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无需向用人单位说明。现王某现处于产假期内,对王某要求与培训机构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所谓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培训中心明确表示,王某是否生育与王某竞聘的岗位无关,该机构并非基于相信王某已生育的虚假陈述而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隐私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培训机构解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合法有据。

经验总结: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此外,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但与工作招聘、个人能力、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用人单位不能强硬规定员工如实告知。特别是生育、婚姻等个人隐私,员工没有如实向单位说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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