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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东莞社保,代交东莞社保,东莞生育险报销,东莞个税申报公司

   日期:2019-12-16     浏览:101    
核心提示:企业少缴个人社保致工伤待遇降低,农民工维权获60万余元差额赔偿!代缴东莞社保,代交东莞社保,东莞生育险报销,东莞个税申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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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患者在获得工伤认定之后,可以获得工伤待遇。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额为尘肺病患者缴纳社保,致使其工伤待遇降低了,该咋办?

《工人日报》记者获悉,当前不少地方已经支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在浙江绍兴打工的农民工黄有才(化名)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因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经过几年维权终获60万元差额赔偿。

患病后去医院看病,却因“旷工”被开除

2011年6月,老家在四川泸州古蔺县农村的黄有才进入浙江绍兴上虞市(现为上虞区)一家制冷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制冷配件公司)从事喷漆电焊、气保焊工作。据黄有才介绍,当时厂房的防护措施很差,粉尘严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014年5月,黄有才觉得肺部不舒服,就向公司借了点钱看病。5月底,黄有才在绍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获知,他可能患上了尘肺病。后来,黄有才向上虞卫生监督所举报了制冷配件公司粉尘严重的情况,并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诊断。

2014年7月,公司委托杭州职安门诊部对黄有才进行在岗期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为“未发现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

由于看病耽误了工作,同年8月18日,制冷配件公司以黄有才“离岗两个半月之久,已严重违反《工作守则》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及第七章第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当月停止为其缴纳社保。

2014年9月,黄有才向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制冷配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2014年10月20日,上虞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不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11月5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而在2014年12月19日,绍兴市人民医院为黄有才出具了绍市医职诊字(2014年度)第24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黄有才患有职业性尘肺病(电焊工尘肺壹期),并建议每半年复查胸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制冷配件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除名处理的依据即《工作守则》已经经过公示或者告知了黄有才;根据庭审查明,制冷配件公司于2014年5月“借款”给黄有才用于支付其住院治疗费用,以及2014年7月陪同黄有才到杭州职安门诊部进行在岗期职业健康检查,可知制冷配件公司对于黄有才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在多地多次进行检查就诊及治疗的事实是知晓的,故制冷配件公司以黄有才严重违反《工作守则》而将其开除的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结合黄有才已被确认为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结论,应认定制冷配件公司解除与黄有才劳动合同的处理行为不当。

该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解除与黄有才的劳动合同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走工伤赔偿程序,发现公司少缴社保

2015年3月16日,上虞区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黄有才所患的职业病为工伤。2015年5月27日,上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黄有才尚在工伤医疗期为由,对其工伤未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建议原告治疗结束后再鉴定。

此后,黄有才再次向上虞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后因不服仲裁裁决,黄有才又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2月,在黄有才工伤医疗期结束后,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黄有才伤残等级为四级。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但黄有才表示,在工作期间,虽然制冷配件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缴费基数与其实际工资不符,远远低于实际工资,导致了工伤待遇降低。

为此,黄有才多次找公司协商,但公司迟迟不予解决。经过仲裁以及一审判决之后,黄有才的诉求未得到支持,他又于2017年10月向绍兴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地明确用人单位应补差,经调解获民事赔偿

陈剑峰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确定。职工应发工资与缴费工资、核定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相同。但是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考虑,常常少报缴费工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发下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会大大低于工伤职工应当领取的待遇。

但是否支持差额赔偿,广东、湖南等地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但有的地方并没有明确。黄有才所在的浙江省直到2018年1月,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按照法定待遇标准支付差额部分,即用人单位应当补差。

去年底,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黄有才与制冷配件公司达成调解,制冷配件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有才60万元。目前,黄有才已经拿到了赔偿款,并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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