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的商标争夺战再次传来新消息。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10月12日下达一份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稻”)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判决指出,北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而在约一个月前,北稻还是维权的“胜利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9月给出的裁判结果是,苏稻应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棕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合“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显示,北稻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对此,北稻方面指出,目前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公司会等待终审判决结果。
与此同时,北稻给出一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判决书,此判决书的裁判日期为今年9月10日。北京市民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判决书显示,苏稻在此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棕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稻香村 DAOXIANGCUN SINCE173及图”标识;停止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京东商城和我买网等电商平台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销售月饼、糕点等商品的图标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同时,苏稻还要赔偿北稻近2987.39万元的经济损失。
苏稻方面指出,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苏稻已经提起上诉。
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阳分析指出,从目前市场商标使用来看,苏稻门头及主要识别标志基本都是“稻香村”这几个字。此前,最高院曾作出让苏稻和北稻对“稻香村”做区分使用的裁决,但是随着市场格局的变化,两家都不甘于现状,苏稻对“北京稻香村”提出商标无效宣告,未获得支持。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民事侵权判决判定苏州稻香村侵权,判决中有提到最高院在先判决。近日苏州地方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也值得深思。最高院的在先判决的效力如何?两家“稻香村”商标到底如何做区分使用还相安无事?需要给出更明确的指引。这样对两家“稻香村”品牌形象的伤害可能会有所减小。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