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33号、35号)显示,2017年5月和2018年1月,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健康宁波中心支公司)承保的投保人为贺某(保单号:20170520BE66791)和投保人为任某(保单号:p2018920000038753)的2笔保单,投保人联系电话不真实。时任昆仑健康宁波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陈明水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昆仑健康宁波中心支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昆仑健康宁波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陈明水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