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000586)10月11日晚公告称,公司10月10日收到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蕙富骐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告知函》(简称“告知函”)、《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56号](简称“民事裁定书”)、《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获悉蕙富骐骥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冻结,申请冻结期限三年。
蕙富骐骥告知函称:“2018年10月10日,蕙富骐骥收到刘中一方面以微信方式发送的《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56号], 法院裁定对蕙富骐骥、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655.7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公告显示,蕙富骐骥所持公司1040万股被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26%。另外截至公告披露日,蕙富骐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8%。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刘中一不是外人,而是在汇源通信履职16年的董事。资料显示,刘中一2002年即进入董事会,其曾任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汇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四川汇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汇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担任汇源通信董事兼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四川汇源吉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汇源塑料光纤有限公司、四川光恒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蕙富骐骥持股被冻结与汇源通信早前的股权转让有关。根据《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刘中一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一“蕙富骐骥”、被申请人二“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明君集团”)所有的价值 8655.7万元的财产采取仲裁前财产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为:“2009年5月8日,明君集团与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协议书》,约定汇源集团将所持有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源通信股份公司“)20.68%的股份(4000万股)转让给明君集团。作为对价,明君集团需向汇源集团支付9000万元并交付目标资产;其中,现金由汇源集团收取,目标资产由汇源集团或汇源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接收;目标资产主要包括汇源通信持有的四川汇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汇源进出口公司“)83.51%的股权、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简称”汇源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约46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目标资产。前述协议签订后,汇源集团将汇源通信股份公司20.68% 的股份(4000万股)过户给明君集团。
申请书显示,2010年4月28日,明君集团与汇源集团、刘中一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明君集团将汇源通信持有的汇源进出口公司83.51%的股权、汇源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约46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给汇源集团,将其他目标资产交付给刘中一,且刘中一对其他目标资产享有全部权利。2014年9月29日,明君集团与刘中一签订《协议书》,双方就其他目标资产的交付及补偿、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明君集团应向刘中一支付截至2015年3月31日的补偿金1300万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每月200万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该协议签订后,明君集团仅向刘中一支付了补偿款650万元。
2015年11月25日,刘中一与蕙富骐骥、明君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明君集团将所持有的汇源通信4000万股股份转让给蕙富骐骥,蕙富骐骥和明君集团负责在2016年12 月31日之前将目标资产全部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该协议同时约定,对明君集团与刘中一于2014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补偿金进行变更,其中,截至2015年3 月31日的补偿金仍由明君集团负责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止由明君集团按每月200万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该两项补偿金均与刘中一应付明君集团的款项进行抵消(因此,刘中一在本次仲裁中不予主张前述补偿金)。
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至目标资产全部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期间的补偿金事宜,各方约定该项补偿金由蕙富骐骥负责支付,该项补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前述《协议书》签订后,蕙富骐骥与明君集团于2015年12月24日完成了汇源通信股份公司4000万股股份过户,但是,蕙富骐骥和明君集团至今未将目标资产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也没有向刘中一支付任何的补偿金和违约金。
刘中一在申请中称,截至2018年9月30日,补偿金及违约金总额已经超过8655.7万元,蕙富骐骥、明君集团已经严重违约。更为重要的是,被申请人现在存在巨额债务纠纷、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且蕙富骐骥之有限合伙人平安大华所代表的资管计划提前进入清算期,被申请人极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十分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文章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