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晋城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泽银监罚决字〔2018〕8号)显示,晋商银行晋城分行存在以贷款资金做存单质押担保进行再贷款的违法违规事实。晋城银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晋商银行晋城分行罚款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