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300748)10月10日晚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简称“工商银行”)的通知, 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部分资金被冻结。公告显示,账户余额为4592.21万元,其中2000万元被冻结。
公告显示,经核查,金力永磁与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广西银河”)《销售合同》纠纷案尚未了结,广西银河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简称“海城法院”)申请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部分资金被海城法院冻结。
2012年3月,金力永磁与广西银河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广西银河销售磁钢2.59亿元,并于2012年4月和5月预收货款2592万元。2013年4月,公司与广西银河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销售价格,合同金额调整为 2.01亿元,广西银河于 2013 年和 2014 年分别提货 301.32 万元和98.79 万元。2016年6 月,公司与广西银河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提货时间延长至 2017年6 月 30 日,任何一方违反原合同、补充协议,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2017年6月,公司与广西银河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提货时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任何一方违反原合同、补充协议,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截至2018年6月30日,广西银河仍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提货而履行合同。2018 年 7月1日,广西银河就上述合同向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广西银河返还预付款及自2018年7月1日起的利息,并由公司承担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截至目前,由于上述诉讼尚未最终裁决,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上述或有事项本公司并未在财务报表中确认预计负债。公司称,综上,公司与广西银河系因签订的《销售合同》因长期未得到履行而发生纠纷,该案件所涉事项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关。
金力永磁称,公司就与广西银河的合同纠纷一案,已提出反诉并获海城法院受理,截至公告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冻结公司上述银行资金属于诉讼财产保全。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力争尽快处理该案纠纷。公司在得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部分资金被冻结后,已积极与多方沟通协调。并于 2018 年10月10日向海城法院递交《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书》,申请以公司自有资金作为保全标的,以置换被冻结的募集资金账户资金。
金力永磁表示,经自查,公司业务开展和现金周转情况良好,持有流动资金充沛,银行授信额度充足,该被冻结资金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2%,资金被冻结的上述银行账户系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账户部分资金的冻结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文章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