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在中弘股份宣布新托管方的第二天,深交所向其发出问询函,询问中植系下中泰创展在对中弘股份申请强制执行后又参与托管的原因、托管协议中相关核心条款对合作方无实际约束力的原因,及协议签署能否实质化解资金链风险等问题。
根据10月9日中弘股份公告,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泰创展”)与宿州国厚及中弘股份签署了托管协议,约定委托宿州国厚对中弘股份实施托管经营,中泰创展将配合宿州国厚,酌情为中驻股份的生产经营提供流动性支持。
而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在不久前,曾有媒体报道称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中泰创展”)就5亿元债权事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弘股份、中弘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永红等。
就上述中泰创展的角色,深交所要求说明浙江中泰创展与本次交易对手中泰创展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并且请中泰创展及浙江中泰创展说明先对中弘股份申请强制执行后又签订《经营托管协议》为中弘股份“酌情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背景和原因。
而且,根据托管协议,中泰创展给予流动性支持不构成对中弘股份的承诺,中泰创及宿州国厚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深交所就此请中弘股份说明与对手方签订《经营托管协议》但其中核心条款对对方并无实质约束力的原因,相关协议的签署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实质性化解中弘股份的资金链风险、经营风险等。
深交所还要求宿州国厚说明对中弘股份受托经营期间拟就恢复中弘股份正常生产经营拟开展的经营计划和安排,及中泰创展说明对中弘股份“酌情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资金来源情况及提供资金的计划、安排,并充分提示其不确定性等风险。
最后,深交所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具体说明对交易对手宿州国厚及中泰创展基本情况真实性的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中弘股份需于10月12日前书面回复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文章来源:观点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