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龙星化工因对外资助未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监管函称,龙星化工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龙星化工应收北京睿德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50万元,应收北京嘉兴佳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0万元,款项性质为拆借资金。龙星化工向睿德信、嘉兴佳运的财务资助行为,未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违反了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深交所要求其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龙星化工及相关当事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