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消息,近日,上市公司景嘉微(300474)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隐瞒原独立董事曾被处罚事实,其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提到,“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申报时未能发现并披露你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玲曾被行政处罚事实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景嘉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挖贝网注意到,上述提到的原独立董事张玲已于2018年3月因其个人原因从景嘉微辞去其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张玲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在张玲的辞职公告中,景嘉微称,截至本公告日,伍志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