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就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不服深交所退市决定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
2016年7月5日,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深交所依法对其作出退市决定。欣泰电气于2017年12月22日向深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发生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施行前,深交所的退市决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8年4月13日,深圳中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16年7月5日,此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已经生效,深交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对其作出退市决定,于法有据,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
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坚决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对于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全力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