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银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洛银监罚决字〔2018〕17号)显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违规办理贷款业务、违规实施核销行为、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违规办理同业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洛阳银监分局表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上述行为违法多项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法》第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第一条、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洛阳农村商业银行罚款共计200万元。
河南银监局洛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洛银监罚决字〔2018〕17号)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