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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诉百度

   日期:2018-09-21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15    
核心提示:  9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据了解,该法院将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便可

  9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据了解,该法院将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便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调解、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

  成立一周以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收到900件立案申请中,阿里、腾讯、百度、京东、网易、新浪、搜狐、美团、三六零、小米十家2018年中国互联网十强企业旗下的品牌或服务均有涉诉。此外还有今日头条、暴风、乐视、马蜂窝、人人车、多点、当当网、人民网、果麦文化、体娱文化传媒、快看世界、贝壳小额贷款、京汇小额贷款等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涉诉。

  截至9月16日12时,当事人在电子诉讼平台上提交立案申请900件,其中撤回申请383件,已审核223件,待审核294件。在已收到的900件立案申请中,当事人选择同意调解案件比例为84.4%。

  “抖音”诉“伙拍”成受理第一案

  据悉,“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的内容,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系由其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原告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据了解,创作者权益保护负责人表示:“我们经过核查和用户举报等发现,百度旗下的小视频产品未经许可,擅自将抖音用户制作并上传至抖音的小视频作品盗取到该平台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从而吸引了大量的用户在涉案小视频产品上浏览观看该作品,我们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这种行为已经给抖音和创作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代表创作者发起了维权诉讼。此次被百度旗下产品盗取的视频,其作者与抖音签订了协议,我们认为抖音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的维权的权利。”

  被告一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用户提供“伙拍小视频”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伙拍小视频”进行宣传和推广。原告发现,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据了解,“抖音诉百度”案是原告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以线上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及立案申请。经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线审核后,案件已被正式受理。当事人可通过其注册的账号实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称,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及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值得关注。

  短视频侵权已受重视

  据了解,2018年8月,百度旗下的某视频平台因擅自播放西瓜视频享有权利的郭德纲综艺节目《一郭汇》(15分钟短剧)被海淀法院认定侵权,百度公司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5万元。

  此前有关短视频侵权问题的争论虽然不少,但真正诉诸法律的却不多,这与此前视频制作业内“五分以内的视频传播一般不被认为是侵权”的惯例有一些关系,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指出,随着人们关注偏好发生变化,短视频侵权所能获得的利益空间也更大,因此今后对短视频问题的侵权应更加重视。

  丛立先表示:“一个共识是不能以时间的长短来界定是否侵权。比如一个完全原创的、非常精彩的视频被他人完全地复制拷贝,然后未经许可违法性地传播,这种行为就是侵权。”

  相比于一般的侵权案件,短视频平台的侵权可能涉及多个权利方。以本案为例,抖音虽是发起诉讼的主体,但原创视频的创作者无疑也属于权利方,而可能涉及到侵权的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其平台的视频也可能是由其注册用户上传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虽然涉及到短视频类的侵权是第一起案件,但在法律固定上并无空白,难的是如何界定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

  朱巍提到:“两个不同平台之间的诉讼,真的落实到法律责任的话,那么视频制作方上传者一定是第三人。这类侵权一般情况下是好判断的,但是现在除了主体之外多了一个平台。平台到底承担什么责任,主要看百度在这个侵权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是什么。如果百度仅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话,那么它承担责任可能要分情况来看:第一要承担通知删除责任,到今日头条发现自己有版权的作品在百度上,版权方可以向百度发送一个通知,告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情况;百度在接到通知之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百度就要为通知滞后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有证据证明百度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侵权情况的出现,比如这个侵权人反复侵权,百度对侵权人上传的这种作品进行了加工,如更改标题、进行首页推荐,或者进行了精加工,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百度也要承担责任。如果百度它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内容提供者,比如其在自己的视频中直接把抖音的相关的视频进行抓取并上传,那百度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

  流量市场激增版权与侵权冲突

  “以内容换关注,以流量换效益”作为目前市场的发展逻辑,同时也加剧了版权之争与侵权冲突。

  据QuestMobile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2018半年大报告》,截至今年6月,短视频用户使用时长为7267亿分钟,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71%;而在线视频仅增加了9.1%,使用时长为7617亿分钟。

  从行业来看,目前,阿里已投资土豆网,同时将短视频融入其电商端口;腾讯在出大价钱重新打造老产品微视的同时,日前还推出了全新的yoo视频;百度则表示,会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力短视频。BAT再次聚首,加上目前用户量颇为可观的抖音和快手,短视频行业已现硝烟。

  艾媒咨询CEO张毅认为,可能诞生于行业内的下一代社交方式,是巨头们入局的根本原因:“随着5G的普及和发展,以00后增长出现的新的网民,他们追求围绕着视频、尤其是短视频的社交,所以(巨头)盯着这个流量入口的机会,就是短视频带来的社交。”

  短视频市场增长迅速、潜力巨大,然而却总被侵权事件的阴影笼罩。

  在短视频市场飞速增长的2017年,多起短视频侵权事件就已经引起了关注。2017年4月电影短视频网红谷阿莫被3家影视公司集体起诉,称其侵犯著作权。2017年9月快手诉补刀小视频侵权,索赔11万余元。

  短视频侵权除了在本领域泛滥,也蔓延到了其他领域。2017年11月漫威影业出品的《雷神3:诸神黄昏》在上映10天共监测到该片网络侵权1569条,其中包括大量3分钟左右的短视频。

  某短视频APP相关负责人表示:“业内人士都认为侵权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最早是一些网络小说、音乐,现在是小视频,版权的界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都还不完善,所以侵权在这个大背景下还是比较普遍的。”

  侵权“性价比”高、企业与用户版权意识薄弱、制度不完善是短视频市场侵权事件高发的影响因素。

  在目前市场环境下,侵权的“高性价比”是侵权频发的影响因素。对于侵权方而言,诉讼所产生的成本与赔偿不一定会高于盗用他人作品所带来的收益,而在此过程中的曝光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成为侵权者的收益。北京印刷学院硕士生导师张聪表示:“对于短视频而言,在市场比较饱和情况下,想要突破重围占领受众是比较难的。所以这些平台也有可能是在以这种侵权行为为它打开市场,即使是被告了也就相当于做了个广告。”

  对于“性价比”的考量限制了短视频作者的维权行为,而企业与用户的版权意识缺失导致了更多侵权事件的发生。洋葱视频联合创始人聂阳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内企业版权保护意识普遍不足,于是有了‘移花接木’‘掐头去尾’的伪原创作品,随着平台补贴不断加大,滋生出许多靠搬运、复制赚取补贴的地下产业。” 而从用户方来看,上述短视频APP相关负责人表示:“短视频大都是UGC内容,用户没有那么强的版权意识,认为其他平台转了也是帮他出名了。也有少数用户认为自己与短视频平台签了注册协议,视频未经同意就被转载就是被侵权。”

  互联网专家洪波也表示,短视频在短时间内迅猛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视频行业其实已经在国内有较好的发展基础。只不过此前视频网站更多的是发力专业生产内容;而短视频的出现,让UGC,也就是用户生产内容的价值快速得到凸显。洪波表示“过去十多年,UGC来自用户的这块内容一直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各个视频网站视频都更关注版权内容这种机构产生的视频;版权内容其实更多的是金钱游戏,但是短视频不是这样,快手和抖音的发展让大家看到了来自用户产生的内容的价值,它实际上是用户自产自消,要让用户愿意在这里发表,在这里浏览,在这里去跟发布者进行互动,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短视跟内容社区。从资本角度来说,他们看到的是这样的机会,成本相对低廉,而且用户规模很大。从长远来说,它更加有积极效应。”

  但也有说法认为,在狂飙突进式的发展后,短视频行业发展增速放缓已经初现端倪,在做好平台社交化已成行业共识之后,未来短视频会不会碰触发展的天花板?新的发展机遇在哪里?洪波认为,更好地对接用户需求仍是行业发展不变的真理:“在中国,大家经常会在一段时间内去追逐一个风口,但所有的风口都会过去,最终会服务用户,让用户获得价值。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综合性的视频内容平台,有些平台版权内容做得不错,但UGC这一块做得不太好;有些只关注UGC但不做任何的版权内容,还有些只关注短视频内容。我觉得未来不见得一直都会是这样的一个局面,还会有一些新的机会出现。”

  短视频市场的侵权现状如何破解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孙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短视频版权保护不可能靠权利人一己之力解决,因为权利人维权力量有限,但如果行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一个统一的版权保护机制,解决侵权盗版就不再是难事。”

  在国家层面,优化版权登记制度和管理侵权行为两方面需要政府的优化与管理。今日头条总编辑张辅评曾建议国家通过顶层设计建立短视频的版权登记系统、快速授权系统和纠纷调解机制。

  在市场层面,短视频平台运营方应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保护机制与侵权申诉渠道,并在净化市场环境上形成合力。据悉,在原创内容保护上,一些短视频平台已经拥有自己的审核保护机制。

  如今日头条拥有1+3的内容审核机制、关键帧的审核技术及原创视频维权系统。但在提升维权申诉效率、降低用户维权成本上,运营方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有媒体采访快手相关负责人得知,快手除了有一套严格的人机协同内容审核机制和防盗版算法外,对于入驻快手的认证用户,快手系统会自动识别干预平台上盗用其视频的违规账号及作品,同时对于其他平台未获授权擅自发布快手用户作品的侵权行为,快手也会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专业的法律维权支持。

  9月14日,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快手、西瓜视频、好看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要求相关短视频平台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全面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国家版权局要求企业从四个方面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一是加强内容版权管理,要坚持先授权后传播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不得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二是加强维权管理,要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三是加强侵权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未经许可违法上传、分享他人作品的行为,特别是以合理使用为名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四是加强社会共治,对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重点保护预警作品及权利人提交的热播热映作品,要加强版权审核并及时处置。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流量和用户不断发展,加上短视频本身侵权难界定,版权等问题也逐渐突出。短视频工场负责人柳翠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次的约谈,涉及企业数量之多、影响力之大,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本次约谈,实际上明确了国家版权局对短视频内容整改的决心,指出通过剪辑、删改等行为依旧构成侵权的,平台有责任履行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短视频平台在管理上的职责。

  国家版权局清晰的侵权界定和对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的决心为视频原创者吃了一颗定心丸,或可大大减少他们深恶痛绝的“搬运号”。所谓“搬运号”就是有搬运工将别人原创的视频挪为己用,借此牟利。

  柳翠霞认为,此次约谈,对业内一些“搬运号”等侵权内容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也鼓励了原创作者对于内容的维权,有利于短视频行业内容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平台来说,也必须加强内容审核,加大投入内容团队,提升内容管理水平。

  ■ 链接

  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受理哪些案件

  这个名称中冠以“互联网”之名的法院,与互联网又有何关系?

  据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

  其中包括: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等案件交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为基层法院,由其一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方式有何不同

  据介绍,对当事人来说,通过从立案到执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让老百姓“少跑路”甚至“不跑路”,凸显服务便民的理念。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虽然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基本准则,但互联网法院并非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全部案件的网上审理。

  根据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在互联网法院打官司有何便利

  互联网给普通民众带来的便利显而易见,而在互联网法院,民众打官司的便利性,亦是可圈可点。

  据介绍,其便利性主要可归纳为三点:

  一是诉讼方式便捷周到。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便可以实现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随时在线上点播庭审视频,阅读浏览卷宗材料,从而诉讼流程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司法公信力更强。

  二是诉讼成本显著降低。一方面,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随时随地进行诉讼活动,减少在途时间,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当可运用诉讼风险智能评估、诉状自动生成机等智能技术,大大降低当事人的咨询成本。

  三是诉讼服务全面丰富。互联网法院以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为准则,当事人可通过线上宣传片、立案须知、技术服务热线等方式了解诉讼流程,并使用自助立案系统和诉状自动生成机办理诉讼业务。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到法院现场感知、当面咨询志愿者亲身体验诉讼流程,即使第一次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能独立地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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