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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水泥“全武行”大反转 董秘喻春良等高管获被打保安谅解后济南法院二审减轻处罚

   日期:2018-09-17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61    
核心提示:  一起上市公司的暴力冲突发生五个月后,涉案高管迎来二审判决。   9月16日,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最新裁判文书显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于取得被打保安谅

  一起上市公司的暴力冲突发生五个月后,涉案高管迎来二审判决。

  9月16日,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最新裁判文书显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于取得被打保安谅解,多位高管减轻处罚。其中,公司原董秘喻春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此前他曾被判两年。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山水水泥尚未就此发布公告。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4月8日凌晨,山水水泥核心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山水”)遭到众多外来人员强行冲击。其后,济南警方发布信息称,此次冲突事件系山水水泥董事会和山水水泥第一大股东河南天瑞集团组织500余名职工及社会招聘人员实施。警方在将聚集人员疏导劝离后,根据现场搜集掌握的证据,对山水水泥集团董事会秘书、河南天瑞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喻春良等4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刑事拘留。

  据报道,今年4月,济南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山东山水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其中,作为山水水泥联席公司秘书,喻春良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杨勇正、陈新生和李跃甫等3人均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

  9月16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喻某某(原任中国山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联席公司秘书兼山东山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某某(原任山东山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原任山东山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务工人员)均提出上诉。

  根据年龄和职位,可以判断喻某某即为一审中的喻春良。

  判决文书还显示,喻某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第三看守所。杨某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2018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陈某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2018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他们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归纳如下:

  第一,本案系由于宓敬田非法控制山东山水而引发,4名上诉人是按照中国山水的安排参与此次收回山东山水控制权行动,该行为未扰乱社会秩序,4名上诉人均不构成犯罪。

  第二,即使认定4名上诉人有罪,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应对4名上诉人从轻处罚。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喻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李雁森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吕某某、李雁森对喻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表示谅解。

  所谓吕某某、李雁森,曾出现在原审判决中。新京报获悉,原审判决曾认定,在上述冲突事件中,山东山水保安吕某某、程洪德、李雁森被殴打,经鉴定三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对此,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济南中院在最新判决书中认为,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喻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从轻处罚。喻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喻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济南中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刑初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喻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定罪部分、对李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喻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喻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作案用手机五部予以没收。

  二、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刑初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喻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上诉人喻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上诉人杨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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