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表示,经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调查,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套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提供经纪业务,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因此,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针对为上述两套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提供经纪业务事项,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决定对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分别处每套3万元罚款,合共6万元。
资料显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