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赵建光、赵达虹、北京建元时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9名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经查,赵达虹、北京建元时代投资管理中心(简称“建元时代”)、北京建元超虹投资管理中心(简称“建元超虹”)、北京建元鑫铂股权投资中心(简称“建元鑫铂”)、北京建元博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简称“建元博一”)、北京建元泓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简称“建元泓赓”)、北京建元开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建元开艳”)、北京建元铂睿股权投资中心(简称“建元铂睿”)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交易累计买入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石科技”)无限售流通股29.38万股,占药石科技总股本的0.4%,致使赵建光、赵达虹、建元时代、建元超虹、建元鑫铂、建元博一、建元泓赓、建元开艳、建元铂睿合计持有药石科技的股份比例由4.69%增至5.09%。上述责任主体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药石科技股份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内继续增持。
江苏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