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网站4日公布了关于对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尔股份”)及邰正彪、朱光亮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79 号)。
监管函显示,2017 年 10 月 24 日,泰尔股份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587.38 万元至 2,116.5 万元。2018 年 1 月 6 日,泰尔股份披露《2017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7 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529.13 万元至 1,058.25 万元。2018 年 4 月 28 日,泰尔股份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7,423.36 万元。该公司业绩预告及相应修正公告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此外,该公司 2017 年度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为 1.99 亿元,占 2016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881.22%,但该公司未在 2018 年 2 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4 月26 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深交所指出,泰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11.3.3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6.3 条的规定。泰尔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邰正彪、时任财务总监朱光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 5 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此,深交所要求上述责任主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