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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两骗贷案致13亿坏账 335万抵押物获贷8.3亿元

   日期:2018-09-01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15    
核心提示:  8月7日,一起骗贷担保追偿案件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发生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牵涉到农发行总行、河北、保定、徐水县等四级银行。从事粮食收购的徐水

  8月7日,一起骗贷担保追偿案件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发生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牵涉到农发行总行、河北、保定、徐水县等四级银行。从事粮食收购的徐水县双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隆公司”)通过335万元抵押物,轻松获得了徐水县支行8亿多元的贷款额度,而应该承担起审查责任的保定分行却在各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表上没有一人签字。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发行多年来承担起了储备粮购销调存的贷款任务。在贷款面临坏账后,徐水支行则以“骗贷”之名向警方报案,由此引发“骗贷与违贷之争”,该案则成为农发行不可言说的敏感地带。

  更不可思议的则是,对8亿多元承担连带担保的竟然是一名在贷款前已经退休、且月收入仅为2000元的60岁女性。以至于开庭结束后有人好奇地向旁听的徐水支行工作人员询问,“这怎么看起来不是骗贷,倒像你们银行急于把钱贷出去呢?”

  “骗贷和违法发放贷款有根本区别。335万元抵押物可以获得8亿多元贷款额度,不是骗能做到的,暴露了在审核缺位下银行放贷冲动的巨大风险,坏账的责任在银行!”这让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郭少军律师感到诧异。

  作为华北地区的粮仓,农发行巨额贷款变坏账的案件并非一起,农发行保定市和徐水县多名负责人因此被原银监会公开处罚,坏账多发的农发行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个人”担保引发争议

  孟某坐到保定中院被告席,源于一起“个人担保”案件。8月7日,担保案件在保定中院开庭,这起案件只是“农发行特大骗贷案”之后的一个余波。

  农发行徐水支行起诉书显示,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徐水支行与双隆公司签订了3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3份合同载明,农发行徐水支行分3笔分别向双隆公司发放贷款54700万元、300万元、28000万元,总计8.3亿元。

  孟某是3笔贷款的其中一个担保人,同样坐在被告席上的另外一个担保人是其丈夫刘某田,后者是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双隆公司是一家集粮食购销、运输于一体的民营企业。在徐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完成后,国有企业退出了徐水粮食购销市场,双隆公司则进入了粮食收购行业。

  由于无法偿还贷款,2018年1月10日,徐水区法院判决双隆公司骗取贷款罪并退赔1.6209亿元,刘某田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孟某及其丈夫刘某田由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引发了争议。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保证人必须是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孟某及其丈夫刘某田的身份显然不符合农发行的要求。按照银行专业的表述,这种自然人个人连带担保方式违反了农发行强制性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农发行由此将面临1.6亿元贷款无法收回的坏账风险。法庭上公开证据显示,孟某生于1960年,于2011年从徐水一医院收银员岗位退休,退休金仅为每月2000元。“当时签订自然人担保合同时,孟某已经退休。”刘某田的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郭少军表示,“这种合同能有效吗?农发行应该反思自己的贷款模式,并当好国家资金的守门人。”

  不可思议的是,在庭审中孟某方面的答辩称,她的签名和指纹是他人代签、代按,目前已经向法庭申请了签名和指纹的司法鉴定。

  农发行作为我国3家政策性银行之一,收购粮食的专项贷款是其主要任务之一。以至于开庭结束后有人好奇地向旁听的徐水支行工作人员询问,“这怎么看起来不是骗贷,倒像你们银行急于把钱贷出去呢?”

  徐水支行工作人员无言以对。针对“农发行能否追回贷款、该案是骗贷还是违法发放贷款”等问题,涉案单位农发行徐水支行办公室负责人则拒绝了《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采访。

  335万元抵押贷出3.14亿元

  农发行能否通过诉讼挽回1.6亿元贷款,有待法院判决。按照惯例,银行发放贷款无法收回后,银行都会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债权,判决书则成为银行处理并确认坏账的依据,银行据此可以规避追责。

  不过,担保案件只是农发行发放贷款中一个漏洞。根据一系列文件显示,双隆公司是以抵押担保的方式获取8.3亿元贷款额度。

  按照农发行信贷审核结论,双隆公司抵押资产评估价值为479万元,能够获得的抵押贷款数额为335万元。而根据其他多份文件显示,农发行在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又对双隆公司给予了信用贷款,所以才有了抵押物335万元获得8.3亿元贷款额度。

  徐水支行在《关于徐水县双隆公司10亿元粮食收购贷款额度的调查报告》中载明,双隆公司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具备相应的储运能力,自2007年与其建立信贷关系后,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在《分行审查意见表》上,农发行保定分行在主审查人、信贷管理处负责人、分管银行行长等审批栏中均无相关负责人签名,这与农发行《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按照政策进行审核审签流程不符。结果,农发行河北分行于2015年5月25日发出了核准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双隆公司粮食收购许可证于2015年8月30日到期。拥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是从事粮食购销的前置条件,但农发行徐水支行签发的第3笔28000万元的贷款却发生在2015年10月22日。

  之后,双隆公司3笔贷款最终使用了3.14亿元。当贷款审批中深藏的诸多漏洞,与2016年粮食价格下跌相遇后,双隆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农发行徐水支行以双隆公司和刘某田骗取贷款罪报案。

  在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2018年1月10日,徐水区法院以制作虚假材料判决双隆公司骗取贷款罪并退赔1.6209亿元,刘某田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该案在当地被热议为“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郭少军律师认为,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是无法从银行贷出相当的款项的,这是基本常识。“如果335万元抵押物就能骗出3个多亿贷款,骗贷也太容易了,是不是也应该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罪?”

  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对粮食收购贷款出现的重大风险负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9月14日,保定银监分局对农发行保定分行原行长张洪泽、徐水支行原行长李建伟等多人予以公开罚款和行政禁业处罚。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行政处罚之外,保定分行和徐水支行十多名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及受贿罪等罪名被刑事立案,目前这些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政策性放贷审核缺失

  与双隆公司同时期被追究“骗取贷款罪”的,还有徐水县徐水志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和唐县润恒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信,与双隆公司合计无法偿还农发行贷款接近13亿元。

  农发行徐水支行制作的《关于徐水县双隆公司10亿元粮食收购贷款额度的调查报告》显示,作为河北产粮大县,徐水县2015年小麦年产量4.1亿斤,玉米产量4.2亿斤。

  而张某信控制的关联公司经过多年发展,有华北第一粮仓之称,是农发行徐水支行的“黄金客户”,承载农发行贷款的70%贷款发放任务。合同显示,2015年张某信通过关联公司获得了20亿元和7.2亿元的两份贷款合同。

  张某信方面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宋晓江认为,张某信及关联公司的行为,仅仅是与其贷款银行发生借贷纠纷的民事经济行为。“从银行授信,到贷款抵押,每一笔贷款发放和使用,均有银行领导或者信贷专员全程参与,并检查、督办和指导,完全不能说银行‘被骗’而发放了贷款。”

  2017年12月28日,张某信及其关联公司被徐水法院判处骗取贷款罪,其中张某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截止到判决前,张某信共使用贷款16.6亿元,由于挪用贷款进行房地产开发,到期无法偿还共计9.5亿元。

  农发行《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办法》规定,对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实行从发放到回收的监督和控制,做到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实行贷款使用报账制,客户经理应核实借款人粮食收购的原始凭证、核对粮食实际收购的数量、价值与结算的数量、价值是否相符,经核实的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情况是开户行发放后续贷款的依据。

  记者采访发现,为了方便监管粮食企业资金使用,张某信关联公司均在一栋大楼内办公。按照银行要求,公司专门为银行信贷人员设了独立的办公室,以便随时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且银行有专人入驻指导。

  在如此严格的监管下,巨额骗贷案频繁出现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据了解,农发行徐水支行的做法曾引起时任中央分管领导暴怒,农发行坏账问题和监管问题开始得到关注。

  2017年11月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对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管理办法,这是监管部门首次针对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制定专门的监管制度。

  此前二十多年,3家银行的监管没有制定专门的办法,一直参照商业银行相关的监管规则要求。此次银监会首次出台3家政策性银行监管制度,标志着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和监管探索进入更为成熟的崭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统计,截至2018年4月末,农发行资产总额达6.68万亿元,贷款余额4.92万亿元,但在农发行快速发展中却频繁暴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粮食收购贷款出现重大风险”。

  经涉案当事人证实并在相关书面材料中得以印证,包括双隆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所有材料都是在银行帮助、指导下完成的。

  “农发行徐水支行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 在客观上帮助了双隆公司犯罪目的的实现,据此应认定就本案的损失,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农发行在本案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双隆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郭少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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