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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救星”不再 与加多宝重组协议 实质性上已经终止

   日期:2018-08-31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12    
核心提示:  8月30日下午,中弘股份因与加多宝重组协议一事再收深交所关注函。8月30日晚间,中弘股份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经公司在香港注册处网上查询,显示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现状

  8月30日下午,中弘股份因与加多宝重组协议一事再收深交所关注函。8月30日晚间,中弘股份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经公司在香港注册处网上查询,显示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现状为“仍注册”,该公司合法存续。

  在黄伟清问题方面,中弘股份就上述问题已书面致函加多宝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未能得到书面回复。

  根据黄伟清的口头回复,认为公司披露了加多宝的财务信息不实,引发双方产生分歧,导致《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约定的相关合作全面终止。

  公司经审慎判断,认为《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实质性上已终止。公司将在取得该协议终止的书面文件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月27日,中弘股份公告称,中弘股份方面与加多宝、银谊资本共同签署了《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8月28日上午,加多宝通过其官网发布声明否认与你公司签署上述协议。

  8月30日,部分媒体刊登关于《加多宝半年前已启动上市谁在中弘股份罗生门中说谎?》的报道称:“根据香港注册处查册信息显示,加多宝已经解散。同时,加多宝网站信息显示,2018年3月21日以来,加多宝发布的资讯、公司内外活动出面的均为公司总裁李春林,其他公开资料中也未出现黄伟清。如果中弘股份上述说法属实,黄伟清目前在加多宝的身份,必然与总裁李春林的职责冲突”。此外,媒体质疑中弘股份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操纵拉抬股价的情况。

  深交所要求中弘股份说明,加多宝是否已经解散,如是,请说明解散时间,并说明是否导致《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不成立或者无效。如否,需要提供其合法存续的证明文件。

  此外,中弘股份报备的黄伟清《委任书》中称“即日起,集团委任您为首席执行官,负责集团对外一切事务”,落款时间为8月25日,落款人为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及陈鸿道,该委任书仅陈鸿道签字,未加盖加多宝公章。

  中弘股份需要明确说明该委任书的效力,并说明黄伟清基于该委任书的具体职权范围,与加多宝总裁李春林的职责是否存在冲突。需要结合该委任书的效力、黄伟清权限范围说明其仅依据该委任书是否有权代表加多宝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中弘股份要公司聘请律师对黄伟清的委任书效力以及其代表加多宝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效力发表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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