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网站31日公布了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孚日股份”)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74 号)。
监管函显示,2018 年 8 月 28 日,孚日股份直通披露《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称拟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7 日。2018 年 8 月 29 日,孚日股份直通披露《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简称“《更正公告》”),称上述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由 2018 年 9 月 7 日修改为 2018 年 9 月 6 日。
孚日股份的上述《更正公告》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第十八条关于“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的规定。同时,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事后审查发现,孚日股份直通披露上述《更正公告》时,未正确选择股东大会变更的相关公告类别,而是以“临时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替代,从而导致孚日股份违规直通披露了上述《更正公告》。经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督促,孚日股份才对上述违规行为予以纠正,于 8 月 29 日披露《关于召开 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二次更正公告》,取消了相关股权登记日变更事宜,避免了相关业务风险发生。
深交所指出,孚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