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网站31日公布了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先锋新材”)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98 号)。
监管函显示,先锋新材存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的违规行为。2018 年 1 月 30日,先锋新材披露了《2017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55.69 万元至 658.93 万元;2 月 27 日,先锋新材披露了《2017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 232.25 万元;3 月 30 日,先锋新材披露了《2017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亏损 2355.13 万元;4 月 24 日,先锋新材披露了《2017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2795.37 万元。先锋新材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根据审计机构意见,并结合 Kresta Holdings Liminted 子公司 2018 年一季度业绩情况,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大额减值所致。
此外,先锋新材财务会计报告还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7 年 11 月 8 日,先锋新材披露了《关于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情况的公告》,因编制合并报表时遗漏子公司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前三季度收入和成本的抵消分录,需进行差错更正,其中 1-9 月份营业收入由 60,844 万元更正为 51,435 万元,更正幅度达 15.46%;2018 年 5 月 21 日,先锋新材再次披露了《关于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情况的公告》,因少计子公司 Kresta Holdings Liminted 管理费,需再次进行差错更正,其中1-9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由648.16万元更正为234.51万元,调整幅度达 63.81%。
深交所指出,先锋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第 1.4 条、第 2.1条、第 2.4 条、第 11.3.4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卢先锋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卢先锋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