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丰国际控股(08479)公告,于2018年8月24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增城市金泰丰燃油有限公司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东稽处[2018]395号)。
于2016年5月,中国金泰丰从一名供应商处就所购买油品收到五张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45,17.2万元,中国金泰丰就此于2016年6月自其销项增值税中抵扣进项增值税人民币656.4万元。
根据该决定,该等增值税发票期后被发现是该供应商违规开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中国金泰丰不得于2016年6月自其销项增值税扣减增值税抵扣项,并因此被要求于收到该决定后15日内缴付增值税抵扣项人民币656.4万元连同任何逾期利息。
公司谨此强调,该等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交易均已恰当地完成;中国金泰丰已经购买该等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油品并向该供应商妥为支付全款。中国金泰丰将于该决定要求的指定期限内结付被要求缴付款项,并保留在结付被要求缴付款项后60日内提出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