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深交所再度向中弘股份发关注函,要求其结合公司目前状况、《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效力及约束力、加多宝的财务状况等明确说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证券市场抬拉股价的动机及情形等。
关注函称,要求中弘股份说明加多宝是否已经解散,如是,请说明解散时间,并说明是否导致《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不成立或者无效。如否,则提供其合法存续的证明文件。
函件表示,中弘股份报备的黄伟清《委任书》中称“即日起,集团委任您为首席执行官,负责集团对外一切事务”,落款时间为 8 月 25 日,落款人为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及陈鸿道,该委任书仅陈鸿道签字,未加盖加多宝公章。关注函要求中弘股份明确说明该委任书的效力,并说明黄伟清基于该委任书的具体职权范围,与加多宝总裁李春林的职责是否存在冲突。
此前,中弘股份28日晚间发布澄清公告,就加多宝对加多宝集团声明的核心内容作出澄清说明。公司表示,公司对于加多宝集团不与公司沟通擅自发表的声明深表遗憾和无奈。经了解,加多宝集团后续不排除继续发表其他声明,对此公司将积极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澄清说明。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8月29日开市起复牌。
8月27日晚,中弘股份曾披露《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的公告》。8月28日上午,加多宝集团通过其官网发布声明否认签署上述协议。声称从未对黄伟清先生出具任何授权,并声称公司在公告中对加多宝集团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