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为“应收账款”还是“借款”,目前双方仍持不同观点,但。江苏证监局的监管函已认定歌斐资产未履行诚实信用及谨慎勤勉义务
0.42港元/股,遭疑“财务造假”下属诸多子公司已然集体破产重整的辉山乳业(6863.HK)的停牌价已定格一年多了。
但故事,最近又有了新发展。
近日,江苏证监局一纸监管函为投资者与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歌斐资产)在辉山乳业的投资纠纷作了一个初步判断。
该监管函认定歌斐资产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将“借款债权”披露为“应收账款债权”,且未发现辉山乳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辉山中国)报表中部分数据勾稽关系的明显错误。
歌斐资产对此则回应称,“通知有关内容与相关法院就辉山案件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有所差异。”
歌斐资产,是诺亚财富集团(即诺亚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专业的资产管理平台。诺亚财富相关人士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一个判决结果,明确对“辉山项目应收账款债权及债权转让事实及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及支持。
不过,购买了歌斐资产辉山乳业基金产品的某机构投资人的法务经理郝先生对记者表示,上述判决只是确认辉山乳业清偿给歌斐资产的价款及相关费用,并未涉及“借款”与“应收账款”的争议,且江苏证监局在向歌斐资产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已经看过这份判决书。
在上述监管函公布后,郝先生表示,歌斐资产将“借款”包装成“应收账款”,涉嫌“欺诈”,该机构投资人准备再次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原基金合同。据了解,该公司此前已就信息披露仲裁过一次,并通过胜诉的仲裁条款申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本报获得的消息称,苏州中院目前指定昆山法院在具体执行中。
“借款”和“应收账款”争议
从投资人和歌斐资产过往在辉山乳业投资的纠纷看,最大争议正是“借款”和“应收账款”的表述定义。
而江苏证监局7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则将这种争议推向了高潮。该《决定》称,歌斐资产于2016年3月30日成立歌斐创世优选一号、二号投资基金,。在管理上述基金过程中,歌斐资产明知基金受让的基础资产系辉山沈阳对辉山中国的借款债权,却在基金合同中披露为应收账款债权,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诺亚财富相关人士针对此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关于江苏证监局的文件,我们认为由于通知有关内容与相关法院就辉山案件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有所差异,公司已就相关问题与监管机构作进一步的汇报。公司依法具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将根据后续沟通情况,严格遵守监管要求进行查核及落实相关措施,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不过,代言上述机构投资者的郝先生向记者则表示,他询问了江苏相关监管部门,截至8月23日上午尚未收到歌斐资产任何针对监管函提出不同意见的材料。而记者也尚未能从江苏证监局求证双方说法。
诺亚财富相关人士此前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关于网上传播的辉山项目 “此应收账款违反相关会计常识,为造假”的恶意造谣,纯属诽谤。基金诉辉山相关方的诉讼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明确对“辉山项目应收账款债权及债权转让事实及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及支持。
该诺亚财富人士提供的相关一审判决书截屏显示,法院查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包括:2016年3月17日,歌斐公司与辉山沈阳公司、辉山中国公司、杨凯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约定,辉山沈阳公司将其基于与辉山中国公司资金往来形成、对辉山中国公司享有的总金额为5.9亿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歌斐公司,转让价款为5亿元。歌斐公司就本合同项下投资拟设立歌斐创世优先一号投资基金及歌斐创世优先二号投资基金。
不过,《投资时报》记者从一家投资方提供的上海市二中院关于歌斐资产与辉山中国等相关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初132号】完整版本中,看到该案针对的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事实上,上述诉讼未涉及对“应收账款”和“借款”界定争议,因此判决中也未提及这一争议。
对于“应收账款”的定义,据央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所称,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应收账款包括的权利项中有一项为“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不过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之《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应收账款”科目的规定是: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应收账款”的名称之下,知晓其实质(底层资产)是否为借款才是关键。
郝先生称,歌斐资产和诺亚财富在销售过程中以及在销售材料产品指南和相关合同中没有明确基础资产是借款。
在投资者提供的上述产品《投资指南》的产品要素介绍中,对投资范围的表述为“应收账款债权”,歌斐创世优选一号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表述也是“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皆未标明基础资产为“借款”。
一位投资人提供的投诉信中称,诺亚财富在销售过程中明显存在蓄意隐瞒、诱导投资人的行为。其其进而认为,“投资标的应收账款构成对投资人投资决策的明显误导。”
借款是否真实存在?
上述江苏证监局监管决定中投资者非常重视的另一条被认定的问题是:歌斐资产“未对尽职调查中收集的辉山乳业(中国)有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仔细审阅,未发现报表中部分数据勾稽关系的明显错误。”
郝先生认为,“这一表述,是指两家关联辉山公司财务报表之间应该对冲,从现在所掌握的一方公司的税务年报中的应付账款科目并没有体现5.9亿借款的存在,只是以汇款方式通过流水过了一下。辉山沈阳和辉山中国两个公司之间的借款仅是体现表面上的合法化,他们在事实的财务账务处理中并没有体现在应付账款科目里。此应收账款债权存在的可能性较小。”
在上述投资人提供的一封致江苏证监局的投诉信中,投资人怀疑辉山中国有将从辉山沈阳的借款私下转回的可能,因此请求监管部门“彻查在1月29日至3月16日之间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的转款记录。”
郝先生称,从与监管人士的沟通中了解到监管部门已调取了上述辉山乳业两关联公司的相关银行流水记录。不过,对于辉山中国是否在2016年1月-3月间将借款再次转回辉山沈阳,监管部门目前尚未说明。
《投资时报》记者数次联系江苏证监局,但至截稿未能联系上该局相关人士核实上述情况。
一位投资者提供的辉山中国相关年报显示,其应付账款本年和上年数分别为0和0,不过短期借款分别为6.34亿和6.62亿,长期借款分别1.95亿和1.95亿,其他应付款分别为15.14亿和6.26亿。上述报表截图上未标明年份。该投资者称“本年”是2017年,“上年是”是2016年,单位是人民币元。
不过,目前并不清楚该笔资金若入账,辉山中国会将借款计入哪个具体财务科目。
《投资时报》记者联系辉山乳业上市公司两个公开电话,但自动应答为空号或不存在该号码。辉山乳业客服电话则称仅提供产品咨询。
辉山乳业破产管理相关人士则对记者表示不清楚财报上的事,投资方如果想了解,可以发询证函。
拟仲裁撤销合同
今年3月22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显示,上述机构投资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汇款1000万元购买歌斐创世优选一号投资基金。
上述投资人出示的歌斐创世优选一号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显示,基金管理人为歌斐资产,基金存续期限预计12个月。
郝先生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就合同纠纷和赔偿要求,江苏证监局建议他们与歌斐资产谈判,或者通过仲裁、司法途径解决。
郝先生称,目前已考虑准备再次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与歌斐资产的仲裁,并以对方“欺诈”为由申请撤销原基金合同。
郝先生认为,关于应收账款,财政部的相关规章有明确的定义,歌斐资产作为专业的理财公司应对此熟知,而歌斐资产在明知辉山乳业两个关联公司之间是借款(自融性质),仍故意包装成应收账款欺骗误导基金投资人。事实上,江苏证监局目前也确认了歌斐资产是“明知”的。郝氏表示,如果歌斐资产在推广宣传时明确告知是两个关联公司之间借款,且没有有效财产担保,他们绝不会购买。他认为歌斐资产的行为是“恶意欺诈”。
郝先生称,申请撤销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民法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不过,对于是否为“欺诈”,可能需要司法界定。歌斐资产目前对于“应收账款”的定义也有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