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分行(以下称“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分”)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连云港市分行(以下称“农业发展银行连云港分”)存在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分被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罚款三十万元,农业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被中国银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罚款四十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以下为处罚原文:
淮安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市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淮银监罚决字〔2017〕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名称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市分行 |
主要负责人姓名 | 潘家超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