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商人周建灿坠楼身亡后留下的近百亿债务纠葛仍在发酵。
8月3日,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300411,金盾股份)公告称,其收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3份民事判决书,其中两份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金盾股份赔偿单新宝1998万和1000万元,另一份判决书判决金盾股份赔偿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990万元。
根据金盾股份的公告,前述三宗案件虽由不同的合议庭审理,但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及文字描述完全一致,判决理由为,周建灿持被告公司公章对外借款或担保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无论周建灿所持金盾股份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涉案合同对被告公司的约束力,金盾股份都应对周建灿代表公司的对外借款或担保承担责任。
金盾股份称,长葛法院拒绝了金盾股份提出的驳回起诉、移送公安申请以及公章鉴定申请,是首个以“公章不论真伪”为由判决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
截至目前,金盾股份共收到35宗诉讼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
根据金盾股份公告,这批案件中,3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2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中止诉讼,3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中止仲裁程序,8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次新增1宗驳回起诉案件),3宗案件一审判决(首次收到一审判决)。其余20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早前,金盾股份方面相关人士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态,称周建灿私刻公章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在外借贷或担保,不会与上市公司形成“表见代理关系”,但此次河南长葛3起案件判决金盾股份要赔偿损失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法院认为,与上市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关系”,这三起案件是否会给剩余案件带来示范效应,目前尚未可知。
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其对3起案件充满质疑,上市公司方面已经提起了上诉。
这一观点,也体现在了金盾股份的公告中。该公司8月3日发布的公告中直接提及,“有理由怀疑长葛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人为勾兑之嫌。”
金盾股份的公告称,长葛法院作出的三份判决书均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决定向许昌中院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记者未能联系到长葛法院、河南合众和单新宝方面对此置评。
“周建灿生前接待的最后一批债权人”
据一名了解此事经过的人士称,前述河南三案中的原告,是周建灿生前接待的最后一批债权人。
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原董事长周建灿坠楼身亡。
“那时候已临近年底,周建灿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加之周建灿在民间借贷圈名声已经很不好,周建灿坠楼也是因为1月份最后两笔贷款,一笔是因为1个亿,本来通过杭州一个小贷公司借的,合同都签了,但后来人家了解下来,是周建灿(借)的,钱不肯给了。另一笔就是河南这笔钱,周建灿通过杭州一个小贷公司联系了河南长葛那边,从那里借了6000万,1月10日借的,本来说是借15天的,1月17日河南那边就有人来盯着了,后来当地法院的人也来了,要去上市公司保全财产。”一位了解此事经过的人士,这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
在周建灿突然离世的第二天,1月31日,单新宝在河南省长葛市法院起诉金盾股份,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月1日上午,金盾股份账户被长葛市法院冻结。
据金盾股份方面相关人士称,上市公司的相关高管,也是在那两天,才知道该公司已经被裹挟进了民间借贷纠纷中。
据金盾股份一位管理层人士讲述,1月30日晚间,金盾股份总经理王淼根与上市公司的高管为周建灿守灵。1月31日下午,王淼根回到上市公司后,接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盾集团)投融资部部长张汛的电话,说有重要情况汇报。
上述管理层人士称,张汛在见面后,交代了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类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民间借贷中,借款主体和担保人出现了上市公司,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加盖过上市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
2月1日一早,金盾股份以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上市公司公章等问题,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报案,之后上市公司还以集资诈骗受害者身份同样向公安局办案。
从金盾股份披露的内容来看,上市公司涉诉的管辖地在河南长葛的一共4宗案件,其中单新宝两起,分别为2000万和1000万(案件标的金额1998万和1000万),白永锋1000万(案件标的金额1010万),河南合众2000万(案件标的金额1990万)。
“先刑后民”的理由未能继续获得法院支持
其实,在河南长葛法院上述宣判披露前,金盾股份已经历了8起类似的诉讼案件,而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理由均为“先刑后民”。
比如,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金盾股份支付保理溢价回购款5000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盾风机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金盾消防公司集资诈骗案等案件,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已立案侦查。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给本院《情况说明》,本案属于上述案件立案侦查范围。故本案存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对此,深圳市中院驳回了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深圳市中院解释,“如经济犯罪当事人涉嫌犯罪,在刑事判决审结后,当事人仍可就经济纠纷案件零星起诉,本案驳回国投公司的起诉,并不影响其诉讼群里的刑事”。
不过,在长葛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先刑后民”没有得到支持。
金盾股份在公告中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要求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将该案移送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分局、印章鉴定申请、追加被告申请,长葛法院均未同意。”
长葛市法院认为,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其认为“本案是周建灿表见代理行为而引发的借贷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条件,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关于“先刑后民”的问题,金盾股份曾上诉至许昌市中院,要求“将案件材料移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或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83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或移送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金盾股份要求将上述案件移送许昌中院审理的理由之一是,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的民商事案件,在河南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美丽对澎湃新闻记者介绍,在上诉到许昌中院时,金盾股份提到了管辖权的问题,像单新宝的诉讼中,借款本金2000万,如果加上利息、诉讼费等,肯定超过2000万,但最后单新宝只诉讼了1998万,另一起河南合众的案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不过,今年4月份,金盾股份方面提出的管辖权争议、上诉金额等方面的诉求,均许昌市中院驳回。
“表见代理”争议
金盾股份在长葛案中被判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周建灿持金盾股份印章(无论真假)对外借款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总则》的172条的解释,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长葛市法院认为,“周建灿作为被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基于周建灿的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原告单新宝产生合理信赖,让单新宝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周建灿持金盾股份公章对外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无论周建灿所持金盾股份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涉案合同对金盾股份的约束力,金盾股份都应对周建灿代表公司的对外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金盾股份则在公告中称,“公司印章系被伪造,公司与上述原告没有发生任何资金往来,不存在借款或担保关系,行为人冒用公司名义私刻印章实施借款或担保的行为对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关债权人系职业放贷人且熟悉上市公司对外借款或担保的审议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主观上存在明知借款或担保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过错等各方面进行抗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证券律师宋一欣认为,周建灿如用假章借贷,则表见代理关系存疑,“首先,善意第三人本身是有责任的,你在借款过程中钱是没有打入上市公司的账户,而将钱打入个人账户,借款人存在重大过失;第二,上市公司作为一个机构,在借款过程中是要有书面意见的,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文件,如果没有,那个人很难与机构形成表见代理关系”。
对于此说,澎湃新闻记者未能联系到长葛市法院和原告方面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