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君康人寿的股权代持纠纷问题,最高法近日当庭裁决,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
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根据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当庭裁决,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伟杰投资”)与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策公司”)7年前签下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此前,针对君康人寿的违规股权代持行为,银保监会于今年2月8日向君康人寿下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君康人寿有关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行政许可,并要求其抓紧引入合规股东。
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下称“君康人寿”),曾用名为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更名。2006年11月6日,君康人寿于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由五家股东均等持股组成,分别为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美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泰孚实业有限公司、新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君康人寿的这一股权问题始于正德人寿时期,并一直延续到更名后的君康人寿,至今已7年。
据了解,天策公司与伟杰投资于2011年签订《信托持股协议》,约定天策公司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伟杰投资持有其拥有的2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2012年,君康人寿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伟杰投资持股份额增为4亿股。
2014年,天策公司向伟杰投资发出《关于终止信托的通知》,要求伟杰投资依据《信托持股协议》终止信托,将信托股份过户到天策公司名下,并结清天策公司与伟杰投资之间的信托报酬。
此后,伟杰投资向天策公司发出《催告函》,确认双方就君康人寿公司股权代持等事宜签订了《信托持股协议》,但不同意将股权过户,双方产生纠纷。
天策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信托持股协议》终止。在一审判决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策公司、伟杰投资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天策公司为讼争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伟杰投资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判决伟杰投资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户给天策公司,并配合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
伟杰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最高法在二审判决时认为,无论天策公司、伟杰投资之间是否存在讼争保险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由于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明显违反了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天策公司依据该《信托持股协议》要求将讼争4亿股股份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监管与司法统一
针对部分公司存在的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诸多问题,此前,原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股东、股权等问题入手,整治市场问题,加强股权监管。
对于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办法》规定其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福州开发区泰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泰孚公司”)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表示天策公司、伟杰投资讼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中的2亿股系其所有,2亿股份在2011年被以私刻公章、伪造股份转让协议等手段,转让至伟杰投资名下,为此特提出参加诉讼活动。
最高法认为,天策公司、伟杰投资之间虽签订有《信托持股协议》,但双方是否存在讼争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后方可作出判定。
但最高法表示,无论天策公司、伟杰投资之间是否存在讼争保险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由于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判决结果的重点是监管与司法的统一。此前,银保监会针对君康人寿股东存在的违规持股情形已下“清退令”。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君康人寿股东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在2012年的增资申请中,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保监会决定撤销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对伟杰投资增资君康人寿2亿股的许可。并要求其于3个月内,抓紧引入合规股东,确保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在引资完成前不得向违规股东退还入股资金。
而对于君康人寿股东天策公司委托他人代持股份,超比例持股的行为,银保监会认为其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等规定,不具备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诚信条件,银保监会责令其1年内转出所持有的君康人寿2亿股股份。
北京一位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对于保险行业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不允许股东存在代持行为,主要原因是这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
最高法表示,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危害后果来看,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之由于保险行业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这种潜在的经营风险在一定情况下还将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事裁定书,最高法审理表示,案件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