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网站3日公布了关于对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润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46 号)。
监管函显示,2017 年 10 月 26 日,万润科技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4,330.71 万元至 21,496.07 万元。2018 年 2 月 28 日,万润科技披露《2017 年度业绩快报》,称公司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 20,938.9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6.11%。4 月 26 日,万润科技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 2017 年度的净利润为 13,612.95 万元。万润科技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7年净利润与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该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万润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5 条、第 11.3.3 条和第 11.3.7 条的规定。万润科技董事长李志江、总经理郝军、财务总监卿北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3.1.5 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