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002638.SZ)又双叒叕被证监会给罚了!
8月2日晚间,勤上股份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是勤上股份第三次因虚假陈述而受罚。之前已代理过多名投资者向勤上股份索赔过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初步确定可以向勤上股份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一、在2016年9月30日到2017年3月11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3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17年4月22日到2017年9月8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9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四年被罚三次
短短四年间,勤上股份及前身勤上光电已经三次遭到证监会处罚。
2013年5月3日,勤上光电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4年5月12日,勤上光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12月1日,勤上光电再次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年3月17日,勤上光电再次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年9月8日,勤上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彼时,勤上股份尚在停牌,2017年 11月15日复牌后,勤上股份股价连续三个“一字”跌停板,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8年8月2日,勤上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该文件,勤上股份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此次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勤上股份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立即报告和公告。但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并于2017年2月17日再次签订了与前次意向书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勤上股份于2017年3月11日披露公司拟收购成都高达从而间接收购成都七中,4月22日披露于2 月17 日与成都高达签订了的收购事宜。
证监会认为,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应披露信息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另外,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玄跟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受损投资者索赔潮起
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投资者维权意识高涨,投资者索赔诉讼事宜频频发生。
数据显示,2017年3月,勤上股份的流通盘超过九亿股,股东人数为三万户左右,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初步确定可以向勤上股份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一、在2016年9月30日到2017年3月11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3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17年4月22日到2017年9月8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9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对于投资者担心的维权成本问题,刘国华表示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两次对勤上股份的行政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股民提起诉讼索赔,绝大部分索赔的投资者获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这无疑有助于本次勤上股份受损投资者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