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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海航人寿股权再生变:海航集团退出 柏霖资管放弃控股权

   日期:2018-08-02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47    
核心提示:  海航集团打算出清新光海航人寿的决心依然不变,只不过,接盘者发生了变化。   7月31日,新光海航人寿发布公告称,考虑到该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运营的需要,现有两名

  海航集团打算出清新光海航人寿的决心依然不变,只不过,接盘者发生了变化。

  7月31日,新光海航人寿发布公告称,考虑到该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运营的需要,现有两名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航集团”,持股50%)和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光人寿”)拟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从而引入新投资人。此次交易已于7月25日获董事会批准,但仍需银保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此之前,新光海航人寿曾在2016年11月也曾发布公告拟转让股权。从两次公告来看,海航集团依然态度坚决,要从新光海航人寿的股东席位中退出,但此前最大的接盘方深圳市柏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柏霖资管”)却放弃了谋求控股权。

  柏霖资管放弃控股新光海航人寿,拟持股20%退居第二大股东

  在2016年11月发布的公告中,柏霖资管试图从海航集团和新光人寿手中拿下新光海航人寿51%的股权,从而一举成为控股股东。

  根据此前披露的股权转让方案,海航集团退出的同时,新光人寿也将持股比例减持至25%。股权转让完成后,柏霖资管将持股51%,新光人寿持股25%,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汇石油”)持股14%,深圳市国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展投资”)持股10%。但这方案一直未获原保监会批准。

  今年3月,原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落地后,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柏霖资管此前试图持股51%的希望彻底落空。

本次交易股东变更前后对照表

  新光海航人寿最新披露的股权转让方案显示,海航集团(持有2.5亿股)拟将其的1.9亿股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江金融”),0.6亿股股权转让给上海冠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冠浦地产”);新光人寿(持有2.5亿股)拟将其持有0.75亿股股权转让给柏霖资管,0.5亿股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国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展投资”)。

  与此同时,新光人寿、香江金融、柏霖资管、国展投资、上海冠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冠浦地产”)及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下称“乐安居”)将分别向新光海航人寿增资1.875亿元、0.6亿元、1.75亿元、1.25亿元、0.65亿元及1.375亿元。

  此次交易完成后,新光人寿成为新光海航人寿第一大股东,持股25%;柏霖资管和香江金融并列第二大股东,分别持股20%;国展投资、乐安居、冠浦地产分别持股14%、11%、10%。

  海航“移情”渤海人寿、华安财险,柏霖资管现为利安人寿第一大股东

  新光海航人寿成立于2009年,是由海航集团和台湾新光人寿共同发起的合资寿险公司。随着业务发展,新光海航人寿开始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但由于海航集团不同意增资计划且“移情”渤海人寿,新光海航人寿的偿付能力连年告急。今年二季度,新光海航人寿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21.34%。

  从海航集团持股的保险公司来看,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海航旗下的渤海金控为渤海人寿第一大股东,持股20%。与此同时,海航集团还入股华安财险,公开披露显示持股19.64%。值得注意的是,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渤海人寿和华安财险的共同股东广州市百泽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泽达棉麻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利迪经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与海航集团之间有着较为紧密的关联。

  相比而言,接盘者柏霖资管也并非首次入股保险公司。柏霖资管现为利安人寿第一大股东。

  在4月8日注销雨润控股集团违规代持的股权之后,柏霖资管成为利安人寿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8.96%。不过,利安人寿最新的股权转让方案显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自有资金分别受让多家利安人寿股东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柏霖资管也将退居利安人寿第二大股东位置。不过,这一方案尚需银保监会批准。

  工商资料显示,柏霖资管的股东单一股东为深圳市柏霖控股有限公司,历史股东为鸿荣源置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赖柏霖任柏霖资管董事。根据公开资料,赖柏霖为潮汕地产富商、鸿荣源集团董事长赖海民之子。

  从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来看,海航集团现为渤海人寿、华安财险和新光海航人寿的战略类股东(持股数量超过保险公司股权的15%,不足三分之一),柏霖资管为联人寿的战略类股东。

  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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