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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却被勒索160万!首例利用专利诉讼敲诈案侦破 被敲诈公司不止一家

   日期:2018-08-01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10    
核心提示:  IPO是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融资的关键步骤。企业一旦拟定上市计划或开启上市程序,因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便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广泛关注,可以说,拟上市公司是一块“唐僧肉”

  IPO是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融资的关键步骤。企业一旦拟定上市计划或开启上市程序,因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便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广泛关注,可以说,拟上市公司是一块“唐僧肉”,容易被某些不怀好意者惦记着。

  针对IPO的敲诈勒索便是其中的典型现象之一。敲诈方往往通过挖掘拟上市公司在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漏洞,以举报或曝光等方式威胁公司,索要巨额“封口费”或“和解费”。证监会发行部门对于拟上市公司的法律合规、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秉持严格的审核标准,在IPO发审过程中,重大负面信息可能导致审核中止或延期。大部分拟上市公司为避免影响IPO的顺利进行,面对此类敲诈往往会举手投降,付出额外的上市成本,成为哑巴吃黄连的“苦主”。

  近期,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浦东分局组成联合专案组,经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以影响企业发行上市为要挟、非法索取巨额钱财的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某企业发审等候上市期间,以提起所谓的知识产权诉讼并向证监会举报为要挟,向该企业非法索取巨额钱财,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

  知识产权成敲诈工具

  企业在等待IPO审核过程中,在严格审核把关的总体背景下,如果申请文件披露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权属状况、或未决诉讼等信息与事实存在实质性差异,可能导致审核中止。审核一旦中止,意味着要付出大量额外的财力和人力。这一为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质量所设立的规则,却被某些不法分子滥用为敲诈勒索的工具。

  2017年3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获悉A公司正处于筹划股票首次发行的消息后,利用控制的甲公司,以A公司侵犯甲公司专利权为名多次恶意发起诉讼、向证监会恶意举报,并以延迟、拖延和影响上市为要挟,逼迫A公司与其签定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以授权使用专利为名勒索A公司。

  A公司为确保上市,无奈接受了李某的要挟,以人民币80万元取得了甲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授权许可使用。

  7月底,李某为达到进一步勒索的目的,又虚构了其将甲公司名下另一专利独家许可给乙公司(法人代表系李某弟媳,但实际控制人仍是李某)使用的事实,指使其弟弟恶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安排弟媳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披露乙公司已经向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事,同时由李某与A公司面谈,A公司又被迫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80万元。

  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拟上市公司不愿因被诉讼导致IPO审核中止的心理,以延迟、拖延和影响上市为要挟,逼迫A公司与其签定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获利80万元。更为恶劣的是,在A公司在第一次妥协后,李某通过关联公司故技重施,再次向A公司索取80万高额“和解费”。

  四大关键点透析勒索实质

  据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介绍,本案是目前破获的首例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威胁,利用发审规则向企业非法索取巨额钱财,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本案的侦破有力维护了拟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对此类扰乱资本市场发审秩序的行为极具威慑作用。

  证券时报记者通过采访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就本案梳理出以下聚焦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专利来源。

  经侦总队相关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李某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多年,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些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漏洞,李某借用工作接触到的渠道和经验,开始有意识地积累和掌握一些知识产权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李某掌握的专利,绝大多数不是通过投入人员、资金去研发和发明的,而是通过模仿、借鉴、抄袭,然后通过正规渠道将其包装成专利权。从类型来看,多是产品外观、包装方面的专利,真正有技术含量者寥寥。

  “拟上市公司企业规模往往较大,专利数量较多,成千上万个专利往往分布在不同的领域,但企业可能知识产权意识并不强,没有事先对专利可能存在的纠纷进行排查。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从专利储备中挑选对拟上市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专利,进行专利权的诉讼来达到敲诈的目的。”上述经侦总队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二是诉讼结果。

  犯罪嫌疑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理由发起诉讼的最终目的并非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知识产权,而是利用企业不愿因诉讼导致企业IPO被中止这一心理,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因此,如果对方愿意就案件打长久战,为了控制诉讼成本,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选择撤诉,调查发现,李某撤诉案件多达40余起。

  三是如何界定正常专利诉讼与以专利诉讼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经侦队相关人士介绍,该案中对敲诈勒索的费用是以转让专利的名义索要的,对公司提起诉讼也是合法的。但判断是否构成勒索的核心有两点,即主观目的和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从主观目的而言,本案嫌疑人并非因为正常的争夺专利而进行诉讼,而是将专利诉讼作为敲诈勒索的工具;从时间节点而言,诉讼所设专利嫌疑人早已掌握多时,而发起诉讼的对象多为拟上市或拟融资的企业,所选时间也均为企业IPO审核期或融资关键期。

  “该案的巧妙之处在于表面的合规和实质的违法,表面上提起诉讼是合法的,最后双方达成和解转让专利也是合法的,但是否构成勒索,实质重于形式,这在罪与非罪、逻辑证明和取证能力方面对侦查人员的能力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经手此案的上海公安局经侦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四是该嫌疑人对同一家拟上市公司进行了两次敲诈,行为恶劣。

  拟上市公司为不影响IPO审核在被迫支付了相关和解费用后进行了举报。

  敲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警钟

  上述案件并非该嫌疑人首次进行类似的操作。经侦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对嫌疑人李某及其公司发起的不正常诉讼进行了排查,发现在2015~2017年间,李某曾多次以专利侵权名义对多家公司发起多项诉讼,且所选时间多为企业拟融资或拟上市期间,且索要金额越来越多。

  2015年至2016年,李某同时以10多项专利侵权的名义对B公司发起诉讼,因B公司在明知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基于李某起诉关联的专利过多,应诉成本过高,被迫与李某签订和解协议,支付和解费用为5万元人民币。

  2015年至2017年,李某又在C公司融资阶段时,以多项专利侵权的名义发起20多起诉讼,并向多家网络购物平台进行投诉,致使该司产品下架,C公司在明知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基于担心诉讼影响融资的原因,被迫与其签订和解协议,支付和解费用22.5万元。

  2017年10月,李某又在D公司深市主板上市前以三项专利侵权(其中一项专利在起诉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名义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向证监会举报该公司侵犯专利权,D公司在明知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基于担心诉讼影响上市的原因,与其签订和解协议,被迫支付28.8万元。

  这些案件为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在IPO、再融资等关键环节如果遇到此类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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