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集团”)于今日首发上会。拟登陆上交所,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此次,丰山集团拟募集资金5.75亿元,其中,1.61亿元投向年产1,500吨硝磺草酮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1.71亿元投向年产800吨精喹禾灵及年产500吨喹禾糠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1.65亿元投向年产700吨氰氟草酯、300吨炔草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7800万元投向年产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和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丰山集团募投项目中除了精喹禾灵原药,其余项目均是新增品种,且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证监会反馈意见也对此要求公司说明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技术是否成熟,是否经过试验、登记程序等问题。
丰山集团在招股书中表示,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许可制度从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和“一品一证”的生产许可,过渡到“一企一证”制,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生产范围进行许可,原药按品种、制剂按剂型统一纳入企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证载范围。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丰山集团2015年至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7,727.56万元、101,913.15万元、125,922.56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7,481.97万元、7,192.33万元、10,700.62万元。
丰山集团2015年至2017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636.01万元、991.50万元、19,848.82万元。
数据可见,丰山集团2016年净利润下降,且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严重背离。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说明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丰山集团2015年至2017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5.61%、22.71%和 23.44%。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补充各年各个细分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对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等问题。
据中国新闻网2011年报道,在2011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江苏大丰发生一起化工气体中毒事件,大丰港华丰工业园附近的南新村30多村民,因吸入附近化工企业排放的有毒气体,导致进入医院输液治疗。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说明该事件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对该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如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此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中国经济网记者试图联系丰山集团,截至发稿,采访邮件暂未收到回复。
主营农药研发、生产与销售
丰山集团全称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丰山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经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本总额为6,000.00万元人民币,每股面值1元。
丰山集团为高新技术企业、农药定点生产企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以及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公司形成了完整的农药研发、生产与销售体系,实现了“原药+制剂+中间体”的协同发展,主要产品为氟乐灵、精喹禾灵、烟嘧磺隆、毒死蜱等四大系列产品。
经营范围为农药研发、生产并销售公司产品(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化工中间体(除危险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有机肥料及其他化工产品(除农药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瓦楞纸箱、纸盒、塑料制品、滤布、滤袋制造、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酒店管理;房屋租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内河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丰山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殷凤山和殷平父女。本次发行前,殷凤山持有丰山集团3,455.38万股的股权,持股比例为 57.59%,殷平持有丰山集团420.40万股的股权,持股比例为7.01%,父女二人合计持股3,875.78万股,占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比例为64.60%。
殷凤山和殷平父女均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16年业绩下滑
丰山集团2015年至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7,727.56万元、101,913.15万元、125,922.56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7,481.97万元、7,192.33万元、10,700.62万元。
其中,2016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1,779.21万元、二季度实现净利润1,379.54万元、三季度实现净利润2,561.68万元、四季度实现净利润1,471.91万元。
募投项目多数无生产许可证
丰山集团此次拟登陆上交所,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此次丰山集团拟募集资金57,478.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2016年度股东大会确定,由董事会负责实施,主要用于投资如下项目:
1。年产1,500吨硝磺草酮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6,128.00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16,128.00万元;2。年产800吨精喹禾灵及年产500吨喹禾糠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7,050.00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17,050.00万元;3。年产700吨氰氟草酯、300吨炔草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6,500.00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16,500.00万元;4。年产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和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额7,800.00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7,800.00万元。
据证监会反馈意见,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1,500吨硝磺草酮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年产800吨精喹禾灵及年产500吨喹禾糠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年产700吨氰氟草酯及年产300吨炔草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年产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及年产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显示部分备案项目已过有效期,是否对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2)募投项目中除了精喹禾灵原药,其余项目均是新增品种,且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说明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技术是否成熟,是否经过试验、登记等程序,是否具备大规模生产的条件,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法律障碍,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出现替代,是否导致发行人产品的品种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硝磺草酮原药是否取得产品登记,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4)说明募投项目新增品种的生产技术来源,是否取得相关专利(包括许可使用专利),生产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法律争议,是否存在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丰山集团在招股书中表示,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许可制度从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和“一品一证”的生产许可,过渡到“一企一证”制,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生产范围进行许可,原药按品种、制剂按剂型统一纳入企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证载范围。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丰山集团同时表示,在《新农药管理条例》生效之前,公司募投项目产品已经按照《旧农药管理条例》履行了相应的试验、登记程序。根据《旧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目前, 公司募投项目涉及的产品均为国外跨国公司已开发且较为成熟的原药产品,涉及的化合物专利均已到期。同时,公司已经掌握了募投项目产品所使用的相关工艺专利及非专利工艺技术,工艺技术原理成熟,上述募投项目产品均已通过了试验、登记等程序,公司也已及时申请并最终取得了农业部颁发的募投项目涉及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具备了开展生产及销售的技术原理条件。
毛利率出现下滑
丰山集团2015年至2017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5.61%、22.71%和 23.44%。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丰山集团说明:(1)列表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各类细分产品的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分别分析各年各个细分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对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种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同一客户各年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之间以及不同销售区域毛利率的对比情况分析;(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或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严重背离净利润
丰山集团2015年至2017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636.01万元、991.50万元、19,848.82万元。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丰山集团说明:(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应付款项支付及存货采购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应收票据的金额变动,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性;(3)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6)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7)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丰山集团表示,2016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9,644.51万元,主要是由于:(1)应收账款余额增加4,751.46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主要是由于发行人客户 NUFARM443.3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75.38万元)的应收账款尚未到付款日;(2)发行人加大备产力度,当年度存货余额增加4,834.46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公司盈利能力相匹配, 其中 2015 年度和 2017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净利润,2016 年度低于当期净利润,与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相符。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均值
据大众证券报报道,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在财务报表里说明了企业偿债能力。其中资产负债率说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丰山集团招股书显示,2017年度、2016年度和201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59亿元、10.19亿元和9.77亿元;同期净利润为10700.62万元、7192.23万元和7481.97万元。
报告期内,丰山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为51.56%、49.7%和52.56%,利尔化学为38.27%、26.32%、39.32%,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为42.19%、37.29%和63.99%。
此外,丰山集团报告期内的流动比率为1.35、1.27、1.12,长青股份为2.19、1.74、2.55,行业平均值为1.80、1.77、1.63。丰山集团的速动比率为0.82、0.69、0.65,长青股份为1.17、1.19、1.72,行业平均值为1.07、1.33、1.13。公司在招股书中坦言:“整体而言,发行人资产负债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不过,虽然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都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却高于可比公司和行业平均值。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为10.17、9.81、12.51,长青股份为6.51、4.41、5.25,行业平均值为6.17、7.21、6.62。
三次遭行政处罚
据丰山集团2017年6月21日报送招股书显示,公司及子公司共受到三次行政处罚,分别为2014年南京丰山被洋山海关处罚0.70万元、2014年10月南京丰山被洋山港海事局处罚9.60万元、2014年3月丰星包装被盐城市大丰区国家税务局罚款50元,具体如下:
1、2014年南京丰山被洋山海关处罚0.70万元:2013年12月,南京丰山委托上海柏辉报关有限公司向洋山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25%噻虫嗪水分散粒剂,申报商品编号38089190,但出口货物实际为10%环唑醇可湿性粉剂,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29029.2014年5月,洋山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告知单》(沪洋关缉告字第[2014]156号),认为上述事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0.70万元。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前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2014年10月南京丰山被洋山港海事局处罚9.60万元:2014年7月,南京丰山在委托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办理海运出口手续时,没有告知危险货物的海运危险性质,导致该货物以普通货物的名义办理了海运出运手续。2014年10月洋山港海事局出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10377), 认为南京丰山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人民币9.60万元。2017年3月21日,洋山港海事局出具《证明》,认定该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前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2014年3月丰星包装被盐城市大丰区国家税务局罚款50元:2013年12月,丰星包装变更企业类型和法定代表人。由于交接人员未及时与财务人员对接,使得丰星包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被盐城大丰区国家税务局处罚人民币50元。2017年3月16日,盐城市大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4 年3月,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我局对该公司予以罚款50 元,该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前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011年:江苏大丰化工毒气“熏倒”30余村民企业停业整顿
据中国新闻网2011年报道,在2011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江苏大丰发生一起化工气体中毒事件,大丰港华丰工业园附近的南新村30多村民,因吸入附近化工企业排放的有毒气体,导致进入医院输液治疗。7日晚些时候,当地官方向媒体证实此事,并表示相关企业已被要求停业整顿。
2011年6月7日,记者在事发的江苏大丰港华丰工业园采访,据该园区南新村一组的程姓村民介绍,该村里离化工厂最近的居民区仅相距200米,2011年6月6月5日从下午3点多钟开始,村里就弥漫比平时浓烈的化工气味,到晚上快8点的时候,气味越来越强烈,一些老人和小孩出现了头晕、脑昏、嘴唇发麻的症状。村里的废气污染群众监督员,开始排查是哪家企业排放的毒气,最终锁定毒气源自大丰丰山集团。
另一位村民合先生告诉记者,环保部门的人员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村里,并将已经感到身体不适的老人和小孩送到南新村卫生室接受治疗。
记者从南新村卫生室了解到,2011年6月5日晚上共有8人接受输液治疗。卫生室就诊登记表载明,2011年6月5日至7日,共有22名村民前来就诊。工作人员说,上面登记的22人还有重复的,实际人数应该在30人以上。
华丰工业园隶属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1年6月7日晚些时候,该管委会新闻中心主任包卫东向媒体通报证实此事。他表示,事发后,相关政府部门非常重视,第一时间安排化工厂附近的村民免费体检,对有身体不适者进行积极治疗。
他解释说,由于大丰丰山集团正在对新产品进行中试,还存在一些缺陷,导致排出的气体对下风向的居民区生了不必要的影响。目前,园区已要求相关的7家企业进行停业整顿,并派专人进驻企业排查。
证监会反馈意见显示,相关媒体报道显示,公司2011年发生毒气泄漏,导致附近村民30余人中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说明该事件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对该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如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此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