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达斯控股-S(01021.HK)宣布,公司收到(甲)仲裁申请书。
根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周世平(“原告1”)(该贷款人并不存在于集团帐户中)已于2018年3月22日向吉林麦达斯、陈维平、公司、麦达斯轻合金及洛阳麦达斯提出仲裁。
根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原告1已于2017年3月7日与吉林麦达斯订立人民币1亿元的贷款协议,为期12个月,年利率为12%。公司前首席执行官周华光的签名在贷款协议中出现。陈维平及公司已于2017年4月18日就该贷款订立担保协议。公司前任执行主席陈维平的签名在该担保协议中出现。
麦达斯轻合金和洛阳麦达斯已于2017年3月7日就此贷款订立担保协议。陈维平及周华光签署有关担保协议,那时他们是各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申请书,原告1已于2017年4月5日向吉林麦达斯提供于2018年3月22日到期的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偿还债务,而原告1于2018年3月22日要求未偿还金额约人民币520万元。
此外,公司收到(乙)法院命令。
根据提交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民事起诉状,陈桂芝(“原告2”)(该贷款人并不存在于集团帐户中)已于2018年3月12日起诉吉林麦达斯、公司、麦达斯轻合金、李镇宇、侯鉄民及李徽。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2已于2017年1月12日订立协议向吉林麦达斯贷款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为期两个月,按月4.50%的利率贷款。
根据协议,这笔款项将分配到两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账户并不存在于集团账户中。于2017年11月30日,另一项协议已签订,吉林麦达斯已同意将未偿还款项总额人民币2560万元分为三期等额分期偿还。原告2没有收到任何此贷款偿还。
于2018年4月8日,法院已下令法院冻结公司的联营公司,南京中车浦镇城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