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晚间,*ST金宇(000803)公告称,当日公司收到原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宇控股)书面《告知函》。金宇控股于2018年7月26日收到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金宇控股为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向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联优)申请借款,于2016年7月21日与北京联优签署了《借款合同》等协议,并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2017年6月7日,金宇控股以持有的3002.6万股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北京联优依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于2018年4月2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金宇控股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根据北京联优的执行请求,金宇控股应向其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违约金以及承担由北京联优提供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执行、评估、公证、律师费等,合计约人民币6.42亿元,其中借款本金5.78亿元。
公司表示,本次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金宇控股以持有的3002.6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北京联优作担保,本次执行可能导致金宇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