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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生退市风险升级 受损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日期:2018-07-29     来源:旁推网    作者:旁推网    浏览:20    
核心提示:  证监会近日将上市公司涉及“公众健康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这让市场将近期深陷“疫苗事件”的ST长生(002680.SZ)对号入座,认为两者存在因果关联。   

  证监会近日将上市公司涉及“公众健康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这让市场将近期深陷“疫苗事件”的ST长生(002680.SZ)对号入座,认为两者存在因果关联。

  但也有多方业内人士对此并不以为然。有专家学者人士认为,即使没有ST长生的“疫苗事件”,监管层在退市制度上也会有这样的安排,这是退市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此次是将重大违法的概念更加具体化、形象化。另有律师人士也称,此次证监会修改退市制度并非为ST长生“量身定制”,ST长生案在其中起到的应该是加快退市新规出台的作用。

  目前的境况对于ST长生而言,退市成大概率事件。对此,也有多数投资者表达出维权的困惑。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多位维权律师获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证监会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方面生效的刑事判决(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为前置条件进行民事索赔。

  退市风险升级

  7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修改退市制度的决定,明确上市公司除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也将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证监会此次修改退市制度有利于提高退市制度的执行效率,同时威慑上述几个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就其中新增的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重大违法触及强退的条款,多数市场人士将证监会的此举与ST长生的“疫苗事件”相联系,称之为“量身定制”抑或是“应景之举”。

  根据ST长生近期的公告,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之后因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被立案调查,相关涉案人员被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此外,ST长生因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为劣药,被处以行政处罚。

  7月29日,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表示,7月23日以来,经长春市公安机关开展侦办工作,基本查明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7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然而,也有专家以及法律界人士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证监会此次修改退市制度与ST长生“疫苗事件”没有因果关联。

  在董登新看来,即使没有ST长生的“疫苗事件”,监管层在退市制度上也会有这样的安排,在2014年增加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今年3月份对具体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征求社会意见,这次是通过列举法把几种最严重的重大违法列举出来,让重大违法的概念更加具体化、形象化。

  “退市制度本身是在不断完善、进步的过程中,这种时间上巧合或者说反过来讲,监管层也有可能受到这个案例的启发,将案发频率比较高一些领域具体细化出来。”董登新同时称,即便没有此次退市制度的修改,ST长生如果后续达到司法部门界定的重大违法,也同样可能被强制退市。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也认为,此次证监会修改退市制度并非针对ST长生而为,继今年3月份沪深交易所交易所出台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细则之后,“ST长生案加快了退市新规的出台,这次列的也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当然,重大违法行为不限于这些”。

  目前的境况对于ST长生而言,退市风险进一步升级,这意味着这家借壳上市不到3年的公司将大概率告别A股市场。2015年12月1日,ST长生借壳黄海机械的方案发布,2016年3月份工商变更登记完成,ST长生正式登上A股舞台。

  自“疫苗事件”暴露之后,ST长生在7月16日至7月27日期间连续经历了9个跌停,股价从跌停前一个交易日的24.55元/股,跌至7月27日的10.60元/股,股价累计跌逾5成。

  投资者如何维权?

  ST长生的退市警报已经拉响。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该公司在册股东数为1.8213万户。对于其中因此次“疫苗”事件而受损的投资者而言,如何维权成为摆在面前的一大问题。

  就在今年7月23日,ST长生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而如今,ST长生有可能因涉及重大违法而被强制退市。那么投资者的维权是否与以往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有所不同?

  对此,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和以往相比,投资者维权并没有太多不同,还是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方面生效的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

  “在举证等方面,和之前是否有所区别,我认为区别不大。对此,仍值得各界研究和探讨。”刘国华补充称。

  就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方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当前ST长生案形势错综复杂,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证监会应加快长生生物案的立案调查进度,尽快给出调查结论,以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索赔证据基础,避免其他各类案件的推进影响投资者索赔。

  另外,若ST长生之后被判定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投资者也可以将此作为前置条件进行索赔。许峰称,ST长生前期的刑事处罚可能主要围绕药品生产进行,但也不排除后续加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若涉及的话,刑事判决生效后就可以起诉,与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效果一样。

  对于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的条件,受访的许峰、刘国华以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均将2015年12月1日暂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在揭露日的认定上,许峰暂停为今年7月23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布日,刘国华和宋一欣则暂定为今年7月15日,ST长生子公司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被查的日期。在上述期间持有股票,且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长生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对于将2015年12月1日作为虚假称述实施日的合理性,上述律师称,2015年12月1日为ST长生借壳上市重组方案公告日,怀疑借壳上市时部分协议是否存在不真实情况,但具体还要看监管部门的调查情况,后续索赔条件可能根据证监会调查进展作出调整。

  目前虚假称述方面的索赔案件主要集中于个人投资者,而对于踩雷ST长生的机构投资者如何维权?许峰称,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尝试进行民事索赔,但可能也需要对自身的投资原因等作出一个说明的准备,不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会关注这一问题,从过往案例来看,法院往往会关注机构投资者尽调过程。

  “机构投资者如果符合索赔条件,一样可以提起诉讼索赔。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在举证责任分担方面有所不同。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判断。”刘国华称。

  对于ST长生投资者的其他维权方式,宋一欣表示,可以关注证监会是否会启动“先行赔付”机制,此外,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层应尽量冻结相关涉事方的财产。

  根据ST长生公告,该公司及长春长生主要银行账户和募集资金账户已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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